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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19 14:44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rzyghj.chizhou.gov.cn)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是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6-2819106
  传真号码:0566-2819107
  电子邮箱:czszrzyhghj@126.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chizhou.gov.cn/OpennessRequest/showList/31/3/page_1.html
  二、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4)局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
  (5)局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报表;
  (6)局人事任免;
  (7)土地征收信息;
  (8)矿业权出让信息;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10)城乡规划信息;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我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资金、三大攻坚战、’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应急管理(地质灾害)、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招标采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土地征收、社会公益及重点民生领域、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监督保障”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公开形式
  1、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zrzyghj.chizhou.gov.cn);
  2、新闻发布会;
  3、“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博微信;
  4、现场查阅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查阅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查阅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66-2819106。(电话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566-2819106;
  传真:0566-2819107;
  电子邮箱:czszrzyhghj@126.com
  邮政编码:247000。
  ●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附表所示)。《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zhou.gov.cn/OpennessRequest/showList/31/1/page_1.html)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应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栏目,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我局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我局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需要我局汇总、加工、重新制作的,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7.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我局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我局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等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