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2-046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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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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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80923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5726-2011号 |
陈应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2 |
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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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1180924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5725-2011号 |
陈应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3 |
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3,123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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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皖(2019)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401号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 |
抵押权 |
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2、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3 |
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123、123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解除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在陈应钧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123、123复式的房屋项下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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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皖(2021)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35号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 |
抵押权 |
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2、341702055003GB11001F00050123 |
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123、123复式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02执4102号之三,解除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在陈应钧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国际汽车城5幢122、122复式、123、123复式的房屋项下抵押权。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07月27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