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43
依据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2执71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22执71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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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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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17)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11259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抵押权 |
341702018008GB11006F00170412 |
贵池区青阳路以西,胜利路以南青峰花园17幢412 |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2执71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皖1722执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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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皖(2017)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108617号 |
汪玉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08GB11006F00170412 |
贵池区青阳路以西,胜利路以南青峰花园17幢412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1月10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