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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12-0010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12 09:01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征集到意见9份,无意见6份,有意见3份,合理意见已全部采纳。

  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部门

反馈的意见

采纳情况

1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无意见

 

2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3

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无意见

 

4

贵池区政府

无意见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退红线公共区域的园林绿化、停车场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提升工作。”修改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划分,负责监管指导建筑退红线区域内市政、园林、照明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采纳,提出建议合理

6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及违法建(构)筑物的末端处罚工作。”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划分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及违法建(构)筑物的行者处罚工作”。

采纳,表述规范

7

市发改委

第四条:“并应经规划审批后方可备案和建设”修改为“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项目备案和建设”。

未采纳,修改后含义未改变,表述累赘

8

市交警支队

无意见

 

9

市司法局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