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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11-0007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函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10
废止日期:
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1-10 08:44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12月12日前书面反馈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张翼,联系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联系电话:0566-281956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3年11月10日


池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北至长江,南抵沪渝高速、宁安城际和 318 国道,东达皖江江南新型产业集中区东边界,西临秋浦河,总面积约 280平方公里)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建筑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到临街建筑外墙之间的场地空间(临路建设项目批准有围墙的,其围墙到建筑外墙线的场地空间除外),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道路设施、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筑退红线区域城市管理及综合调度工作,适时开展建筑退红线区域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具体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及违法建(构)筑物的末端处罚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退红线公共区域的园林绿化、停车场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提升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退红线区域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负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督促辖区内建筑退红线区域土地产权单位(人)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进行提升改造、维修养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建筑退红线区域停车场的划定和使用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退红线区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项目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四条 中心城区临街新出让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将建筑退红线区域规划建设为公共开放使用的空间,并由产权单位(人)承担维护管养职责。

  第五条 临街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明确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并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章 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建设的绿化、小品、停车位(含充电基础设施)等,由用地权属单位(人)负责建设和维护管养,但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转让,并应经规划审批后方可备案和建设;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其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业主)必须予以配合并无偿提供所需的用地。

  第七条 对现状已设置岗亭、护栏、档车石、道闸等设施的建筑退红线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需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督促权属单位(人)逐步整改,形成开敞式公共空间。

  第八条 对于已办理审批收费停车点区域,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停车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管养职责,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严禁擅自改变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规划用途,或违法建设收费停车场及专用停车场。对确有需求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并满足停车场改造和差异化停车收费条件的,由产权单位(人)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地设计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条 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空间内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违法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违反城市景观风貌规定进行改造建设,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提升改造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贵池区政府及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相关产权单位(人)按城市管理要求进行改造提升。

  第十二条 建筑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前,政府性投资改造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组织编制改造提升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试行,试行期x年。


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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