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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带押过户

信息来源: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0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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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办理指南


带押过户为组合业务,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同步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1、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存量房买卖合同(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2、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3、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条件:

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表(含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同一宗土地上包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非住宅收费标准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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