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条件 | 申请主体 | 收件材料 |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以出让方式取得(2)以划拨方式取得(3)以租赁方式取得(4)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可数据共享获取)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获取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获取)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物管证明表 (7)地籍调查成果(可数据共享获取)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新房办证的,60 分钟办结,其余类转移为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7-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存量房买卖)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存量房买卖合同(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受遗赠)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继承、受遗赠)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应由继承人单独申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遗赠)赠与人与受遗赠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2个工作日 |
| 7-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间赠与、财产约定)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夫妻间赠与、财产约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夫妻关系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5)赠与协议或财产约定协议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
2个工作日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9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表(含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
2 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0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0)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1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
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2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3 | 预告登记的设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设立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未按照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证明预告登记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3-1 | 预告登记的变更 |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 预告登记变更可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3-2 | 预告登记的转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转移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预告登记转移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3-3 | 预告登记的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注销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申请。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4 | 依申请更正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应由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和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材料。 |
2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5 | 依职权更正 |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除外。 | 依申请更正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
即时办结 |
| 16-1 | 异议登记 |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设立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
即时办结 |
| 16-2 | 注销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处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
即时办结 |
| 17-1 | 查封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即时办结 |
| 17-2 | 注销查封登记 |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
即时办结 |
| 18-1 | 遗失补证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 | 遗失补证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遗失补证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8-2 | 验证换证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申请换发。 | 验证换证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 19-1 | 居住权首次登记 |
(1)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①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 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③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
1 个工作日 |
| 19-2 | 居住权变更登记 |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③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提交居住权义务人变更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19-3 | 居住权注销登记 |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③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20-1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充电桩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因设置桥梁、地铁出入口、风井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6)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20-2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供役地发生转移导致地役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地役权变更登记应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20-3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转移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20-4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 (7)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
1 个工作日 |
| 21 | 不动产登记查询 |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
权利人本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①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②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