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事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办证须知 PAGEREF _Toc4909 \h 1
一、申请主体须知 PAGEREF _Toc27401 \h 2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须知 PAGEREF _Toc4908 \h 3
三、身份证明材料 PAGEREF _Toc10772 \h 5
六、业务设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 PAGEREF _Toc11681 \h 9
八、办理地点及服务时间 PAGEREF _Toc12171 \h 10
九、联系方式 PAGEREF _Toc31904 \h 12
十一、办证结果送达 PAGEREF _Toc18680 \h 13
十二、承诺时限 PAGEREF _Toc4650 \h 14
十三、服务制度 PAGEREF _Toc12820 \h 15
第二部分 业务指南 PAGEREF _Toc1797 \h 17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PAGEREF _Toc13459 \h 18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912 \h 18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6668 \h 19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9911 \h 20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6632 \h 21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PAGEREF _Toc18717 \h 22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9440 \h 22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605 \h 23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2536 \h 24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PAGEREF _Toc30859 \h 26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PAGEREF _Toc3051 \h 26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间赠与、财产约定 PAGEREF _Toc4426 \h 27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5572 \h 27
三、抵押权登记 PAGEREF _Toc3523 \h 29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3061 \h 29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15232 \h 30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22634 \h 31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6700 \h 33
四、预告登记 PAGEREF _Toc16776 \h 34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PAGEREF _Toc25615 \h 34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PAGEREF _Toc22309 \h 35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PAGEREF _Toc24338 \h 36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PAGEREF _Toc4138 \h 37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PAGEREF _Toc26187 \h 38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PAGEREF _Toc2904 \h 39
六、异议登记 PAGEREF _Toc26745 \h 40
(一)异议登记 PAGEREF _Toc15852 \h 40
七、查封登记 PAGEREF _Toc16896 \h 42
(一)不动产查封登记 PAGEREF _Toc1962 \h 42
八、补证、换证 PAGEREF _Toc25452 \h 44
(一)遗失补证 PAGEREF _Toc8858 \h 44
(二)验证换证 PAGEREF _Toc9122 \h 45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8923 \h 46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6408 \h 47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8020 \h 48
十、地役权登记 PAGEREF _Toc7131 \h 49
(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6978 \h 49
(三)地役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5205 \h 51
1、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
(5)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②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④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6)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7)异议登记;
(8)更正登记;
(9)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1、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
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或者协议确定监护人。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的人担任。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证据。
2、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
认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宣告判决书,或者残疾证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配偶关系的材料。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中的监护人或人民法院判决中指定监护的人担任,也可以由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 监护的人担任。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指定)监护材料。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依据。
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登记份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8)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应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3)外国司法文书应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4)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机关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6)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国外的公证文书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文书,并附汉字文本。
1、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如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公证的中文译本;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查验或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申请登记事项不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不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5、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办理登记的类型(连续登记原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2023年11月22日起将实行“市域通办”,以打造“受审分离、异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新模式。
对于已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线上受理;对于目前无法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申请人可选择非名下不动产归属地的登记机构进行业务申请,采用归属地办结、通办地办结两种办理方式。
归属地办结:申请人向通办地线下专窗提出申请,专窗人员按照办事指南统一收件并进行形式审查、人证核验及材料原件核对等业务操作,材料经联系归属地确认后,由归属地负责实质性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核发证照,审批结果、核发证照由归属地线下专窗传达、邮寄给申请人。
通办地办结:申请人向通办地线下专窗提出办事申请,专窗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人证核验及材料原件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当场收件,通办地业务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核发电子证照。审批结果由通办地线下专窗向申请人反馈,同步抄送归属地线下专窗。因现暂不支持异地窗口发放纸质证照,涉及核发证照的,优先发放电子证照;申请人要求申领纸质证照的,可由归属地线下专窗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送抵申请人处。
(一)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时间:人工窗口: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7:00
自助窗口:7*24小时全年无休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银行便民服务点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金鼎大厦1层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华农商行便民服务点
地址:池州市清风西路139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6: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华公证处便民服务点
地址:安徽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君悦广场3号楼九层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周六值班 9:00-12:00, 14:30-17:3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便民服务点
地址:安徽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695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南产业集中区便民服务点
地址:皖江新兴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00
(二)贵池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通港大道与梅林路交叉口迎宾花园综合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三)东至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地址: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四)石台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北路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五)青阳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地址: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路12号政务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13:30-17:00
春秋冬季9:00-12:00,13:00-17:00
(六)九华山自然资源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新区九华山风景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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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23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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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3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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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服务点: |
0566-212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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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行服务点: |
0566-2046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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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服务点: |
0566-281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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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服务点: |
0566-25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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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区服务点: |
0566-2210503 |
2、贵池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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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2318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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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816906 |
3、东至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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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332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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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3321993 |
4、石台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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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602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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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6029576 |
5、青阳县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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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5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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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3305003 |
6、九华山自然资源便民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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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2823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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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823927 |
7、网上(掌上)办事大厅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http://chiz.ahzwfw.gov.cn/)选择“不动产登记专题”栏目。
“皖事通”APP中搜索“不动产”,选择“池州市不动产登记掌上大厅”。
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互联网预约。
十一、办证结果送达
领证方式有:已实时制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确需领取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可自行领取、委托领取、免费EMS邮寄送达;自行领取的可在人工窗口或自助窗口领证(仅限市本级),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领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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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类型 |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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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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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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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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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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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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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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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新房办证的,60 分钟办结,其余类转移为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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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 |
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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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受遗赠)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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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间赠与、财产约定)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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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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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2 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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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2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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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2 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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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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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预告登记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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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申请更正 |
2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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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职权更正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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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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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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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补证、换证 |
1 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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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居住权登记 |
1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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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役权登记 |
1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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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动产登记查询 |
即时办结 |
说明: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是指从申请人取得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到可以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时间, 上述承诺时限指一个不动产单元单一登记类型的办理时限,且不含公告、公示和补充材料所需时间。
(一)首问负责制
1、申请人来服务大厅咨询、办事,遇到第一位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所在窗口为首问窗口。
2、首问责任人对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咨询应详细解答;非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应指引到相关窗口咨询;对一时难以解答的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回复申请人。
3、相关窗口对首问责任人引办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并向申请人和首问责任人反馈。
(二)一次性告知
1、遇申请人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办事指南,并一次性告知该事项办理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过程查询途径和办理结果送达方式等内容 ,并主动提供申请文书的格式内容样本(样表)等相关参考资料。
2、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窗口工作人员帮助改正后及时受理;对可以事后补齐的信息材料,实行容缺受理。
3、申请事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法定条件,窗口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和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应书面告知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相关理由。
(三)限时办结
我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政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不超过2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由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可数据共享获取)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涉企免收)。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方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获取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获取)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物管证明表
(7)地籍调查成果(可数据共享获取)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涉企免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注:新房办证的,60分钟办结;其他类转移,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存量房买卖合同(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2、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3、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非公证继承的材料(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2、办理流程:
公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非公证继承:查验→受理(需公示90日)→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3、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间赠与、约定财产转移
1、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夫妻关系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5)赠与协议或财产约定协议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2、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3、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三、抵押权登记
1、申请条件:
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表(含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同一宗土地上包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非住宅收费标准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0)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应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同一宗土地上包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非住宅收费标准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设立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未按照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证明预告登记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预告登记转移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注销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申请。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应由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2、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应由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和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涉企免收)。
1、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除外。
2、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门户网站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15个工作日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2、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设立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二)异议登记的注销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处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申请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3、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5、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注销查封登记
1、申请条件: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2、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补证、换证
1、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
2、申请主体:
遗失补证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遗失、灭失书面声明书(可现场打印免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证,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二)验证换证
1、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申请换发。
2、申请主体:
验证换证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证,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九、居住权登记
1、申请条件:
(1)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①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
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③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80元/件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③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提交居住权义务人变更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③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充电桩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因设置桥梁、地铁出入口、风井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供役地发生转移导致地役权义务人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应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转移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主体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
(7)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2、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可获取电子证照)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5、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申请材料:
(1)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①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②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查询证明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