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5-030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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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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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池土国用(2013)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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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341702021001GB00037W00000000 |
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
依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皖1702破10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皖1702破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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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池土他项(2014)第005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抵押权 |
341702021001GB00037W00000000 |
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5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