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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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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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12061900  |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村支行  | 
 抵押权  | 
 341702018033GB11002F00080304  | 
 贵池区齐山大道北侧地块齐山花园8幢204  | 
 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皖1702执异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皖1702执异19号。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07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