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3-027
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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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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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皖(2017)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352号  |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341702018008GB00042F00010407  | 
 贵池区清风路与翠柏路西南侧407  | 
 根据石台县人民法院函,解除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池区清风路与翠柏路西南侧407、608项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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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皖(2017)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352号  |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341702018008GB00042F00010608  | 
 贵池区清风路与翠柏路西南侧608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06月29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