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行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池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0日
池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二)申请主体
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书面确认遗嘱为生效遗嘱;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是否为住宅;
4.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应为自然人;
5.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登记可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也可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或之后办理。与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或者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办理的,该不动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应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后办理的,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
7.不动产权利人办理其他各类型登记时,导致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记载事项有变化的,居住权人应同时申请换发。
(五)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七)登记收费
80元/件。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
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
4.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因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明确变更内容的居住权变更协议;
(3)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不动产设立居住权后被查封的,不得办理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的变更登记。
(五)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七)登记收费
不收费。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居住权登记的注销;
4.注销登记的,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交居住权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五)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注销登记结果)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七)登记收费
不收费。
四、其他事项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在“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增加“居住权”。
(二)完善询问笔录
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回答”一栏增加“其他需说明事项(是否已知晓设定抵押权、居住权、异议登记等情况)?”。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设置不动产单元号、坐落、居住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等事项。
(四)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
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
居住权合同(范本)
甲方(不动产权利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及联系方式:
乙方(居住权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及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住宅居住权设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定居住权住宅的基本情况
权利人:
坐落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不动产单元号:
建筑面积:
二、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居住权设立期间,享有标的住宅居住权的人员范围为以下第种:
(1)仅限于乙方自己;
(2)乙方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3)其他约定。
2.居住权有效期限内,享有居住权的房屋范围为以下第种:
(1)标的住宅全部专有及共有部分;
(2)标的住宅部分专有及共有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3.居住权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独出租标的住宅,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4.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标的住宅的居住权使用费用:
(1)无偿使用;
(2)元/月,或者元/年。
5.乙方在居住期间应当尽合理义务保护标的住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重大修缮,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享有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三、居住权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对标的住宅享有的居住权期限第____种方式确定:(1)从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从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居住权期间,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之日终止。
居住权人死亡或者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甲方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五、解除争议方法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甲乙双方均可向标的住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各份内容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