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41
依据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0223执4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皖0223执444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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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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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18)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327号 |
方青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18017GB11002F10020605 |
贵池区齐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远东国际花园A2幢605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0223执4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皖0223执444号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11月5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