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2021-024
依据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1324执恢138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1324执恢1386号之一,将原孙明侠所有的位于火车站站前区齐景甲苑19幢104、105的不动产权转移给刘朝凤,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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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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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032329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9109-2014号 |
孙明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55007GB11007F00190104 |
火车站站前区齐景甲苑19幢104 |
依据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1324执恢138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苏1324执恢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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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032332B/池土国用(商品房)第009110-2014号 |
孙明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41702055007GB11007F00190105 |
火车站站前区齐景甲苑19幢105 |
公告单位: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7月21日
皖公网安备 3417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