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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阅读次数: 作者: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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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公安机关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公安机关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公安机关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地图审核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送审者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成果利用者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本行政区域内12000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产品利用者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十四、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2000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3、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成果利用者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身份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五条  

发证机关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不动产灭失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231031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不动产灭失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4.3 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权利人所有的该不动产已经灭失,无法提供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规定,权利人可用承诺方式替代不动产灭失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现场勘查。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登记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登记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身份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6-231031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内容。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登记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登记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地图审核

证明事项名称: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66-2817897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二)证明用途

地图审核

(三)设定证明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四)证明的内容

保密技术处理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地图审核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审核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审核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地图审核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地图审核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66-2817897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

(二)证明用途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四)证明的内容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审批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登记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审批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证明事项名称:身份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66-2817897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

(二)证明用途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五条。

(四)证明的内容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内容。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审查时,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奖励决定。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奖励错误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入失信行为记录,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业务。3、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申请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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