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象: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灰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处置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灰石矿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灰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截至2020年3月31日(评审基准日),该矿采矿权范围内评审通过的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压)1083.09万立方米(2924.34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1083.09万立方米(2924.34万吨);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为2730.82万吨,采矿回采率95%,废石混入率0;评估用可采储量为2594.28万吨;矿山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矿山正常服务年限43.24年,评估计算年限31年(含基建期1年);该矿需有偿处置的新增资源储量为2258.58万吨(836.51万立方米)。固定资产投资3360.12万元;单位总成本30.83元/吨,单位经营成本为27.94元/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规格碎石,不含税销售价格52.00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灰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7301.28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零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值: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元/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258.58万吨(836.51万立方米))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6775.74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建议按本次“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灰石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7301.28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零壹万贰仟捌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特殊事项声明:
1、根据《核实报告(2020年)》评审意见书,300米安全爆破警戒线内的保有122b类977.23万立方米(2638.51万吨)此次申请占用登记;300米安全爆破警戒线外的累计查明压覆333类资源量105.86万立方米(285.83万吨)为暂不利用资源量。鉴于《开发利用方案》对矿区警戒线外的压覆资源采取非爆破式开采进行综合利用,故本次评估时对300米爆破安全警戒线外(压覆区)的资源量按照方案设计参与评估计算。另据《核实报告(2020年)》评审意见书,矿山若采取非爆破开采方式开采,或待受300米爆破安全距离影响的居民房等构筑物搬迁后,释放资源储量,矿山可直接申请占用该部分的压覆资源量。
2、根据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申请对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等两家矿山新增资源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报告》(青自然资规[2020]130号),该矿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30.56万立方米(1162.53万吨);经核实,该新增量是与2017年《安徽省青阳县双木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对比计算的累计查明新增量。本次评估计算的需有偿处置新增量为2258.58万吨(836.51万立方米),该新增量是与2010年11月30日已进行有偿处置的保有资源储量对比计算的,本次评估的新增量以评估计算为准,即为2258.58万吨(836.51万立方米)。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