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第 号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池州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规定,现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办理的事项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2、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涉及的证明: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三)证明的内容(以承诺方式替代)
权利人所有的该不动产已经灭失,无法提供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规定,权利人可用承诺方式替代不动产灭失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该承诺进行现场勘查。
(四)对承诺替代证明的法律监督
按照《池州市开展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虚假承诺的责任
依法撤销相关审批或决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二年之内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行政管理要求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以上承诺在信用池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的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明事项承诺如下:
本申请人名下的一处不动产,坐落 ,产权证号为 ,该不动产已经灭失。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