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 要
红晶石评报字[2020]第063号
评估对象: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范围内已消耗的部分资源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矿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参数:根据《核实报告(2019年)》评审意见书,该矿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包括,“消耗边坡压覆111b资源储量30.64万立方米(82.73万吨);《普查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计算错误,消耗资源储量4.95万立方米(13.36万吨)”;本次评估用资源储量即为消耗的未有偿化资源量96.09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96.09万吨;评估用设计损失量0;采矿回采率98%;可采储量为94.17万吨;生产能力50.00万吨/年;服务年限即评估计算年限为1.88年;产品方案为石灰岩矿规格碎石,销售价格47.00元/吨(坑口不含税);采矿权权益系数4.5%;折现率8%。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80.0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伍佰元整。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值: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元/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96.09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288.27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80.05万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为288.27万元,因此建议委托方按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288.2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20]第063号
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项目组,对“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和原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原采矿权人为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由于本项目无法联系到原采矿权人,评估资料均由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提供,以下信息源于评估人员在百度信誉的企业信用网页查询结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Q9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鲍健;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0年07月26日;
营业期限:2010年07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评估目的
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范围内已消耗的部分资源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矿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 矿业权历史和以往评估史
矿区于2005年1月由采矿权人“贵池区中铺采石场”获得采矿权,2008年、2011年两次矿权延续。
2011年2月经池州市贵池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决定将贵池区中铺采石场和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双河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区进行矿产资源整合(池贵整规矿办字[2011]2号),整合后成立了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且申请注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双河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并于2011年12月6日由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颁发整合后采矿许可证。2014年12月6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证号:C3417022010047120062555,附件第3页),采矿权人: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矿山名称: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0万吨/年,矿区面积:0.095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75米至80米标高,有效期限:叁年,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再延续,理论上已经转入复垦治理阶段,不属于生产矿山。
2012年,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省池州市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根据2012年11月提交的《安徽省池州市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2]第239号,附件第82-84页),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0月31日,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该矿截止2006年9月30日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准,即为(111b+122b+333)类矿石量604.58万吨,评估价值为448.55万元;该报告已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采评备字[2013]01号)。根据《采矿权价款缴纳协议》(池贵国土采收字[2013]01号)及价款缴纳发票(附件第85-88页),采矿权人已缴清上述价款。
2015年4月,受矿山委托,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编写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设计书》,设计削坡减载土石方量(均位于采矿权范围外)为8.96万立方米(合23.74万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组织的专家对该设计书进行了审查批准(池国土资函[2015]183号),根据审查意见,“削坡方量中,超出批准占用资源量范围的土石方,原则上应用于本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多余土石方确需外售,应交由贵池区人民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矿山已缴纳上述削坡减载土石方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附件第55、89页)。
4.2 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
该矿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22010047120062555,附件第3页)载明的矿区面积为0.0956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75米至80米标高,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矿区范围共由以下5个拐点圈定(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3389884.00 |
39565094.00 |
2 |
3389640.00 |
39565082.00 |
3 |
3389625.00 |
39565365.00 |
4 |
3389943.00 |
39565421.00 |
5 |
3389997.00 |
39565359.00 |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以上述原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为准。
5.评估基准日
根据该项目委托时间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选用2020年5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6《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10]85号)、《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6.1.7《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9《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
6.1.10 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6.1.1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 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1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32号);
6.1.1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 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6.2.2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022010047120062555);
6.2.3《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编制于2019年4月)、《关于<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贵矿储备字[2019]01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贵矿储评字[2019]01号);
6.2.4《关于对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请示》(池贵自然资规[2020]48号);
6.2.5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的其它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采矿权概况
8.1 矿区交通概况
矿区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南东方向29公里处,行政区划分属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中铺村,矿山中心位置(1980西安坐标系)东经117°40′54″,北纬30°37′35″。318国道在矿区北侧通过,矿区有简易公路与之相连,相距1.6公里,交通较为方便。
8.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地处沿江江南低山丘陵地区,区域上山体总体呈北东走向,区内最高峰老虎尖海拔237米,最低谷地海拔65米,峰谷相对高差170多米。地势为北西高、南东低,山体呈浑圆状,植被发育,多灌木,坡角15-25°。
矿区属“北暖温带海洋型季风气候区”,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年平均温度16℃,夏季月最高温度37℃,日最高温度可达40℃以上,7-8月气温较高;冬季月最低为零下5°,日最低气温可至零下15°。年平均降雨量1482mm,年最大降雨量为2208mm。年平均蒸发量1443mm,年最大蒸发量1792mm。雨季多集中在6-8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近50%,降雪较少。平均相对湿度78%左右。全年无霜期大于240天。
矿区所属的墩上镇面积121平方公里,人口2.39万,以农业经济为主,工业基础较差,以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为主,近年来矿山企业迅速发展。主要农产品有水稻、少量小麦、玉米、大豆,盛产竹木。
区内矿产资源较多,主要金属矿产有铜、铅、锌、金、银、铁等,非金属矿产有熔剂白云岩、水泥灰岩、花岗岩板材等。
区内劳动力资源丰富,水电资源充足,可适应矿山开发需要。
8.3 地质工作概况
1959-1965年,安徽省地质局317队进行过1:20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
1979-1986年,安徽省地矿局324地质队进行贵池—东至—石台地区白云岩、石灰岩资源进行过研究和预测时包括该区。
1987-1991年,安徽省地矿局324地质队在区内开展了1:5万《马衙桥幅》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并提交了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报告。
2004年9月,蚌埠国光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中铺采石场石灰岩矿地质普查报告》,估算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总量(333+334+111b)58.18万立方米,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类47.66万立方米,预测的资源量(334)类10.24万立方米,已采的基础储量(111b)类0.28万立方米。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备案证明(池贵土资储备字[2004]91号)。
2007年9月16日,池州山水矿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中铺采石场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同意确认的矿资源量为:消耗的基础储量(111b)类15.48万立方米(41.02万吨),保有的资源储量(122b+333)类42.70万立方米(113.16万吨),其中(122b)类5.05万立方米(13.38万吨),(333)类37.65万立方米(99.77万吨)。并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07]07号)。
2009年8月矿山委托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提交了《安徽省贵池区中铺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对矿权范围内(+110米以上)资源储量(111b+122b+333)7.58万立方米,其中,已采基础储量(111b)0.53万立方米;保有(122b+333)7.05万立方米。其中:保有首采段基础储量(122b)4.13万立方米,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2.92万立方米,本次申请登记。矿权范围外(+80至+110米)资源储量(111b+333)22.18万立方米,其中:已采基础储量(111b)6.56万立方米;保有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5.62万立方米,申请进行查明登记,作为申请占有登记和变更采矿深度为+80米的依据。2008年12月发放的采矿证矿界已发生变化,原先占用登记的资源量减少49.84万立方米,建议申请撤销占用。该报告于2009年8月23日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理评审并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安徽省贵池区中铺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贵矿储备字[2009]03号),对报告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备案。
2011年3月,池州市贵池区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区依据整合要求开展了普查地质工作,编写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该报告对整合矿区范围内(即现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225.26万立方米(608.20万吨),其中累计消耗基础储量(111b)类11.02万立方米(29.7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214.24万立方米(578.45万吨)。该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认定,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1]02号)。
2014年10月,为矿权延续,受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池州市贵池区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区进行了核实并编写《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对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225.26万立方米(608.20万吨),其中累计消耗基础储量(111b)类127.68万立方米(344.74万吨),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类97.58万立方米(263.46万吨),包括(122b)类28.05万立方米(75.74万吨),(333)类69.53万立方米(187.72万吨)。该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认定,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4]09号)。
2015年4月,受矿山委托,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编写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设计书》,设计削坡减载土石方量(均位于采矿权范围外)为8.96万立方米(合23.74万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组织的专家对该设计书进行了审查批准,2015年5月13日,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设计书〉审查意见的函》(池国土资函[2015]183号),“削坡方量中,超出批准占用资源量范围的土石方,原则上应用于本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多余土石方确需外售,应交由贵池区人民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处置”。
2017年8月,为矿权延续,受矿山委托,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矿区进行核实编写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对矿权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类225.26万立方米(608.20万吨),其中累计消耗基础储量(111b)类177.98万立方米(480.55万吨),剩余资源量(122b)类47.28万立方米(127.65万吨)。其中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消耗资源储量(111b)类50.30万立方米(135.81万吨)。该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审认定,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7]04号)。
2018年6月,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提交了《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核查报告书》,该报告未经专家组评审。
2019年4月,因该矿疑似存在越层越界开采,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对矿山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对采矿权内外资源储量进行分割,估算采矿权范围内和范围外的资源储量,编写提交《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9]01号)。
9.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大地构造位置位于扬子准地台下扬子台坳沿江拱断裂带安庆凹断褶束之贵池背向斜带中东部,属长江中下游铜、铁、金成矿带贵池东南部银多金属矿化区,由花园巩、青阳、茅坦三大岩体所挟持的长条区域,区内构造发育、岩浆活动强烈,矿产丰富。
9.1 地层
矿区地层区划属扬子地层区下扬子分区贵池地层小区。矿区出露地层较为简单,主要为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奥陶系上统五峰组与汤头组、奥陶系中统宝塔组以及第四系,由老至新简述如下:
奥陶系中统宝塔组(O2b):分布在矿区中南大部,岩性为浅灰—深灰色中至厚层生物碎屑灰岩夹泥晶生物碎屑灰岩及少量(含)生物碎屑泥晶(含)白云质灰岩,厚231米,与下伏地层呈整合接触。
奥陶系上统五峰组(O3w)与汤头组(O3t):分布矿区中北部,岩性主要为岩性下部为泥质瘤状灰岩、生物碎屑泥晶泥质灰岩、夹泥质瘤状灰岩。该层厚度为150米左右,与下伏地层(O2b)呈整合接触。
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S1g):分布于矿区北西部,岩性为泥质页岩、粉砂质页岩夹粉砂岩、细粒砂岩、底部含硅页岩,厚度1199米,与下伏地层呈整合接触。
第四系全新统(Q4):分布于矿区西部地势低洼处,岩性为灰褐、灰黄色粘土、砂质粘土、碎石土,厚度1.0-3.5米。
9.2 构造
褶皱构造:该区位于吴田铺—洞里章背斜北东段之许桥—云山背斜南西端的北西翼。矿区构造较为复杂,地层总体走向北西,倾向北东,倾角31-55°。
断裂构造:断裂构造见北东向F1断层,走向北东,断面倾向南东,倾角推测75°,长度大于500米,为一逆掩断层。北西向F2断层,走向北西,断面倾向北东,倾角推测40-50°,长度1600米,为一逆掩断层,造成地层沿走向不连续。
9.3 岩浆岩
区内未见岩浆岩出露,但在3线北西部出露一石英脉,长30米,宽7米。
9.4 矿体特征
该矿床系海相沉积碳酸盐矿床,层位稳定、矿物成分简单,为一北西向连续分布的较稳定的层状矿床。
矿体由奥陶系中统宝塔组灰色中厚层生物碎屑灰岩组成。地层产状即为矿体产状,其走向北东,倾向南东,倾角42-60°。矿层裸露地表,矿体沿走向延长416米,矿层厚度为70.00~190.00米,平均139.13米;宽度为51.00~127.50米,平均94.50米。矿体实际出露海拔高程为+175~+62.69米(采矿权高程为+175~+80米),相对高差112.31米。
9.5 矿石质量
矿石物质组成:矿石主要为中厚层微晶-中晶生物碎屑灰岩。
矿石结构构造:矿石呈浅灰色-深灰色,具微晶-中晶结构;中厚层-致密块状构造。
矿石化学成分:根据1/5万《马衙桥幅》区域地质调查及附近矿区同类型、同层位矿产资料,矿石的矿物成份主要为方解石,其次为白云石、石英、粘土矿物及有机质。根据2011年普查结果,平均CaO 52.90%,MgO 0.34%,SiO2 0.43%。
矿石物理性质:矿石质地均匀,结构致密,参考以往普查地质资料和与同类型灰岩矿山类比,矿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76.4MPa,大于40MPa,抗拉强度7.56MPa,密度为2.70t/m3,磨耗率5-8%,吸水率<0.5%,放射性强度10-28伽玛。按国内岩石强度分类(岩土工程手册、岩土工程勘查规范等)的四分法划分,此类岩石属坚硬岩;经加工后的碎石,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分类,类比相当于Ⅲ-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60的混凝土。
矿石自然类型:主要为中厚层微晶-中晶生物碎屑灰岩。
矿石工业类型:建筑石料用石灰岩。
9.6 地表覆盖物及矿体顶底板围岩与夹石
地表覆盖物:地表覆盖物为第四系粘土、亚粘土夹岩石碎块,分布于沟谷及低洼地带,在矿体出露部位,一般厚1-5米,平均厚3米左右,仅KY2块段土层厚大,局部3-8米,故取平均值5米,可在开采时清除,不影响矿山开采。
矿体顶底板及夹石:矿体顶板为第四系粘土、亚粘土夹岩石碎块,予以扣除块段体积,底板围岩主要为同一层位的灰岩。经调查,矿体中3线剖面处含有少量石英脉夹石。
9.7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矿石自然类型为灰岩,岩石质坚性脆,据原核实资料,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平均67MPa,因此矿石的抗压强度属较坚硬-坚硬类型,具较好的机械强度,不易形成碎块和粉末,针、片状物较少,矿石易采、易选,通过矿山生产及邻区相同类型、相同用途的矿山生产和加工实践,矿山以露天穿孔爆破的形式生产原矿,矿石就地加工,采用颚式破碎机经初级破碎、二级破碎,振动筛分等生产流程,产品粒级可达到﹤5mm,5-24mm,24-40mm和﹥40mm四个等级,同时,颗粒均匀,针、片状物较少,产品符合混凝土骨料及抗压强度质量要求。表明矿石质量稳定,通过类比可确定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能满足现行加工工艺要求,性能较好,工业利用可能。
9.8 开采技术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矿区地下水有松散岩类孔隙水、碳酸盐岩类裂隙岩溶水、碎屑岩类裂隙水3种基本类型,并据此划分3个含水岩组即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岩组、奥陶系中上统碳酸盐岩(灰岩、白云岩)类裂隙岩溶水含水岩组及志留系下统碎屑岩类裂隙水。其中奥陶系中上统碳酸盐岩(灰岩、白云岩)类裂隙岩溶水含水岩组,裂隙、岩溶较发育,裂隙多呈闭合型或方解石脉充填;岩溶地表形态以溶沟、溶槽为主,溶洞直径一般0.30~1.15米,最大2.07米,平均岩溶率为3.88%。含裂隙岩溶水,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资料,该含水层富水性弱~中等,泉流量一般在0.17~1.2l/s,渗透系数K=0.29~1.63m/d,矿化度在0.2~0.6g/l,水化学类型一般为HCO3-Ca型,是矿区主要含水层。各含水岩组地下水水量弱~中等,矿区位于丘陵区,地下水接受大气降水渗透补给,其迳流由山地向谷地运动,地下水对矿体开采影响很弱;露天采场充水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矿体部位无常年地表水体,其矿床最低开采标高(+80米)高于当地侵蚀基准面(+65米),矿区地形条件有利于采场自然排水;矿体已开采到+80米,经调查采坑未见自裂隙中有地下水渗出,因矿山山坡露采,自然排水良好,矿坑水可自然排出。总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工程地质条件:组成采场边坡有松散岩组和层状岩组;松散岩组由土层组成,属散体结构层,遇水易软化,因分布零星,厚度很小,其稳定性一般~较好;层状岩组较致密坚硬,不易软化,组成采场边坡类型为碳酸盐岩类中厚层块状结构岩质边坡,据原核实资料,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平均67MPa。矿区自然山体边坡稳定,采场边坡高度20-95米,按开采设计要求采矿,高度不大,属总体边坡较稳定矿山。但需注意岩体矿石中节理裂隙对未来采场边坡的影响,经调查测量,矿区裂隙较发育,裂隙面平直,多呈闭合状和充填型,张开型裂隙少见,且裂隙规模小,一般不会对采矿场边坡整体稳定性产生影响,但影响局部岩石的稳定性。后期露天采矿场边坡主要分布于西部及南部,构成斜、逆向坡,边坡稳定性相对较好。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
环境地质条件: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本区的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据《池州地区志》记载,矿区地震发生频率较小,且震级较低(一般小于4.5级),区域地壳稳定性较好。矿山开采产生的渣土及废石量很少,应综合利用,或利用矿山东南部排土场堆放,并在其下方设置挡土墙;矿山采矿过程中无废水及有害气体排放;在采区范围内有轻度粉尘飞扬;根据原报告及区域地质资料,矿区放射性强度10-28伽玛,属正常场。矿区范围内无珍稀动植物。矿山开采通过后期闭坑复绿,可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因而,不会造成环境的永久性破坏。环境地质条件总体简单。
综上所述,矿区露天采场可自然排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未来采场边坡稳定性相对较好,工程地质条件总体属简单;矿山开采产生的渣土及废石量很少,矿山采矿过程中无废水污染,废石量很少,环境地质条件总体简单。总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属Ⅰ型。
10.矿区开发现状
矿山最早开采始于2005年,自2011年整合后取得采矿许可证,按新的开采设计方案继续矿山生产。矿山开采已在采矿权范围内形成宕口一个,宕口呈不规则长方形,长约450米,宽约280米,呈五级台阶状,开采标高分别为+154米、+145米、+130米、+102米、+80米,边坡角55°,坡顶标高175米。所采矿石为奥陶系中统宝塔组灰岩等,开采回采率94.99%。矿山开采对附近地下开采矿山无影响。
矿山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政府推进的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从安全角度及响应政府绿色矿山号召,从2015年开始一直在边开采边治理,特别是对界外高陡边坡2015年已申请获准在矿区北西部(矿权外)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且已完成,主要为分台阶削坡减载治理剥离及台阶复绿。
2019年储量核实时调查发现,采矿权范围外东北角存在采坑(Ⅰ区),与界内采场连为一起,根据墩上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该处为一沉淀池,消耗3.07万立方米(8.28万吨),2019年储量核实暂纳入界外消耗资源储量。2017年后该沉淀池未见明显变化。
目前,该矿原采矿许可证已于2017年12月6日到期,到期后未再延续,理论上已经转入复垦治理阶段,不属于生产矿山。
11.评估过程
11.1 2020年6月3日,本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承担“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并出具了《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11.2 2020年6月4日至6月25日,评估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与委托方和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了解项目情况,收集评估所需资料,拟定评估计划。评估小组分析、归纳资料,选取评估参数,评估工作人员编制报告初稿。
11.3 2020年6月26日至6月29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提交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发布了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该方法的使用细则尚未出台,故无法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采矿权。本次评估计算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鉴于该矿虽生产规模为中型,但服务年限较短(不足2年),符合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的条件,故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入权益法。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1—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评估指标与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关于<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贵矿储备字[2019]01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贵矿储评字[2019]01号)以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确定。
13.1 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核实报告(2019年)》由具有资质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编制于2019年4月,该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含采矿权范围界内和界外,估算面积约0.126平方公里,估算标高+175米至+63米。估算资源储量方法合理,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所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在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贵矿储备字[2019]01号)。该报告估算的界内消耗资源储量可作为本次评估用资源储量的确定依据。
13.2 评估用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13.2.1评估用资源储量
根据《核实报告(2019年)》评审意见书(附件第75-77页),截至2019年4月8日(评审基准日),该矿采矿权范围内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为:
(1)累计查明(111b+122b)类资源储量290.72万立方米(784.94万吨)。
(2)累计消耗111b类资源储量260.31万立方米(702.84万吨),其中:
①消耗正常111b类资源储量214.13万立方米(578.16万吨)。
②2011年3月提交《普查地质报告》之前消耗资源储量10.59万立方米(28.60万吨),该资源储量非采矿权人所消耗。
③消耗边坡压覆111b资源储量30.64万立方米(82.73万吨)。
④《普查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计算错误,消耗资源储量4.95万立方米(13.36万吨)。
(3)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30.40万立方米(82.09万吨)。
根据《关于对安徽省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请示》(池贵自然资规[2020]48号)(附件第2页),该矿采矿权范围内消耗的资源储量中,边坡压覆未有偿化资源储量30.64万立方米(82.73万吨)、《普查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计算错误消耗未有偿化资源储量4.95万立方米(13.36万吨),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委托方对上述消耗的未有偿化资源量(96.09万吨)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综上,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用资源储量以上述采矿权范围内消耗的未有偿处置资源储量为准,即边坡压覆未有偿化资源储量30.64万立方米(82.73万吨)、《普查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计算错误消耗未有偿化资源储量4.95万立方米(13.36万吨),合计35.59万立方米(96.09万吨)。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包括预测的资源量(334)?。故本次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即为96.09万吨。
13.3 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3.3.1 开采方案
采用露天山坡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采用台阶开采方式。
13.3.2 产品方案
本项目确定的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规格碎石。
13.4 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开采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本次评估用的资源储量已经消耗,故评估时不考虑设计损失量,按0计算。
根据《核实报告(2019年)》(附件第70-71页),该矿2011年开发方案设计的采矿回采率为98%,矿山实际回采率为94.99%;2012年《安徽省池州市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用的采矿回采率亦为98%;本着谨慎性原则,本次评估用采矿回采率按98%确定。
经计算,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为94.17万吨。计算如下: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96.09-0)×98%≈94.17(万吨)
13.5 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该矿原采矿许可证(附件第2页)载明的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
13.6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
式中: T —矿山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能力。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94.17万吨,生产能力50万吨/年。经计算,矿山服务年限为1.88年,计算如下:
T=94.17÷50≈1.88(年)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1.88年,即自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
13.7 销售收入
本次评估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规格碎石。假设所生产的矿石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计算年限较短,故评估用矿产品价格依据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该矿已停产,无法收集矿山实际的销售资料。
根据评估人员收集的周边矿山近一年各规格石灰岩矿石销售资料显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价格基本在33.00-60.00元/吨(坑口不含税),但不同规格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价格差异较大,其中:石粉一般约33.00-37.00元/吨(坑口不含税)、瓜子片和石子价格一般约48.00-60.00元/吨(坑口不含税)。本次评估参照周边矿山的综合矿产品平均市场行情对评估用综合矿产品销售价格取47.00元/吨(坑口不含税)。
经计算,该矿正常年销售收入2350.0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以2021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50.00×47.00=2350.00(万元)
13.8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5%-4.5%。鉴于:本次评估的资源储量均为已消耗量,虽然矿区构造复杂,但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良好;综合考虑,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5%。
13.9 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8%。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开发方案推荐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结论
15.1 采矿权评估价值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180.0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伍佰元整。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评估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本次评估范围不含(334)?资源量,故k=1;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1)与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一致,故P=P1。
因此,池州市九九矿业有限公司中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界内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180.0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伍佰元整。
15.2 按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元/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未有偿处置的消耗资源储量(96.09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288.27万元(96.09×3)。
15.3 评估结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80.05万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为288.27万元,因此建议委托方按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值288.2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16.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3.4本评估报告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4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16.5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管理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7.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18.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路 璐
矿业权评估师:路 璐
秦元萍
19.其它评估人员
闫小伟(助理工程师)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