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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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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水平,根据《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减非公证继承查验环节

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二、明确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具体适用情形参照《池州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池自然资规〔2022〕184号)。

三、明确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格查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同时到场并提交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明。具体适用情形参照《关于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池中法办〔2023〕5号)。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容错机制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对非因不动产登记人员自身工作原因导致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服务群众为中心,以方便办事群众为导向,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要认真落实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遗产管理人等制度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取证难、办理难等问题,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日常要加强对继承登记案件的抽查,抽检过程中发现非公证继承登记案件存在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同时,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引入保险赔偿机制,鼓励干部职工探索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营造保护队伍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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