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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2-2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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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

(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147号

 

评估对象: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有未有偿处置的新增资源储量,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9年10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参数: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累计查明(111b+122b)288.99万立方米(780.28万吨),累计消耗(111b)58.10万立方米(156.88万吨),保有(122b)230.89万立方米(623.40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623.40万吨;设计利用率82.96%,采矿回采率98%;可采储量为506.83万吨;生产能力2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即评估计算年限为25.34年;固定资产投资原值427.05万元、净值337.56万元;单位总成本为34.67/吨,单位经营成本为33.39/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规格矿石,坑口不含税综合销售价格为52.50/吨;折现率8%。该矿已有偿处置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为114.49万吨,未有偿处置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为665.80万吨。

评估结论:

出让收益评估值: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096.02万元。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值: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元/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新增资源储量(665.80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1997.40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本次(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096.02万元,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1997.40万元;因此,建议委托方按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2096.0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万零贰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特别事项说明:

由于该矿以往只对矿区南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进行了核实,较本次评估时对全矿区进行核实,资源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采矿权人尚未编制最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估人员分析并咨询委托方意见,本次仅能以《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2010年治理方案》作为评估参考依据。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路璐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

(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147号

 

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项目组,对“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158412XP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和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项目采矿权人为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83068676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缑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军;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4040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销售,砂、水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评估目的

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有未有偿处置的新增资源储量,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需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评估项目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方提供“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 矿业权历史及价款处置情况

青阳县杨田猴子洞方解石矿采矿权于2004年2月8日经青阳县国土资源局拍卖,由唐义来以18万元取得,该采矿权价款于2004年2月11日全部缴清(附件第157-161、167页),矿区面积0.048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

点号     X坐标      Y坐标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389200    39589400      3,   3388928  39589640

2,     3389200   39589640      4,   3388970  39589400

为了综合利用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该公司向青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和增加建筑用石灰岩矿矿种并得到批准。根据《青阳县矿业权出让合同》(附件第162-166页),出让矿区面积0.0623平方公里,对15万吨建筑用灰岩资源量进行了价款处置,采矿权价款8.4万元,采矿权人已于2007年4月9日缴纳(附件第167页),拐点坐标如下:

点号     X坐标      Y坐标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3389170    39589438      3,   3388705    39589780

2,     3388784    39589844      4,   3389078    39589360

2007年4月9日青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3429230710004,开采矿种为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0万吨/年,矿区面积0.062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为延续办证需要,于2010年4月9日取得临时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3417232010046230060518,有效期限: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采矿权到期后第二次延续,证号为C3417232010046230060518(附件第188页),有效期限:2011年110日至2014年1月10日,同时矿山进行了技改设计,将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生产规模提高到20万吨/年,方解石矿因规模小,作为保留矿种。

2014年1月7日,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为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232010046230060518,附件第189页),开采矿种: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年;矿区面积:0.0623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368米至155米标高;有效期限:2014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共有四个拐点圈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年西安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3389122.20    39589388.08     3,3388657.20    39589730.09

2,3388736.20    39589794.09     4,3389030.20    39589310.08

2014年6月5日,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山进行过评估,并出具了《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新增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红晶石评报字[2014]第081号),评估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确定“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采矿权”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储量114.49万吨对应的评估价值为90.82万元,其中: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99.49万吨,需处置“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新增储量)采矿权”价款为78.92万元。该报告已于2014年7月17日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采评备字[2014]11号)。根据《安徽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矿区面积0.0623平方公里,采矿权价款78.92万元,采矿权人已于2015年1月13日缴纳。详见附件第168-182页。

2017年1月6日,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为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延续发证,证号为C3417232010046230060518(附件第3页),有效期自20171月7日至2020年1月7日,矿区范围无变化。

由于矿区范围狭长,严重影响矿山生产开拓及产能提升,2014年底矿山特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调整矿区范围。2015年3月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发“青国土资[2015]53号文”的形式同意该矿申请,拟变更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

 

拐点

编号

拐点坐标

1954年北京坐标系

1980年西安坐标系

X

Y

X

Y

1

3389090

39589370

3389042.864

39589320.961

2

3389170

39589438

3389122.200

39589388.080

3

3389092

39589520

3389044.112

39589470.247

4

3389087

39589896

3389039.418

39589846.563

5

3389032

39589954

3388984.641

39589904.151

6

3388784

39589844

3388735.936

39589794.000

7

3388716

39589789

3388668.584

39589739.437

标高:+368~+155米,面积:0.1208平方公里

2017年4月6日,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拟变更后的矿区范围进行过评估,并出具了《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红晶石评报字[2017]第086号),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31日,确定“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采矿权”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储量2216.43万吨对应的评估价值为1772.67万元,其中: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2123.31万吨,需处置“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储量)采矿权”价款为1698.19万元。该报告已于2017年10月26日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函[2017]457号)。详见附件第183-187页。经咨询,该采矿权价款未缴纳。

目前,由于主管部门要求对青阳县矿山进行资源整合,该矿扩界占用储量手续尚未完成。

4.2 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如前所述,鉴于原采矿权已经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了方解石矿种的价款,经最新储量核实方解石资源储量没有变化。因此,方解石矿不参与本次评估计算。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种已处置了114.49万吨(15+99.49)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本次评估仅对采矿权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因此,本次评估范围以上述采矿许可证(附件第3页,证号:C3417232010046230060518)圈定的矿区范围为准,评估用储量则依据经备案的《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所估算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为基础。

询证,本次评估范围内无其它矿业活动,也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矿区300m安全距离范围内无高压线、等级道路、村庄等影响安全因素。

5.评估基准日

根据该项目委托时间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选用2019年10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 法规依据

6.1.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6.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6《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6.1.7《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1002);

6.1.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9《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

6.1.10 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6.1.1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 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18《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32号);

6.1.1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1.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

6.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 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6.2.2采矿许可证(证号:C3417232010046230060518);

6.2.3《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铜陵市博益矿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96月);

6.2.4《关于<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8号);

6.2.5《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10年9月);

6.2.6《关于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10]28号)及其审查意见书(池开矿方案审字[2010]24号);

6.2.7评估人员收集和调查的其它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原则;

7.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原则;

7.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原则;

7.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

7.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原则;

7.6 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原则;

7.7 遵循采矿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依原则;

7.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8.采矿权概况

8.1 矿区交通概况

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距县城北东110°方向8.5km,属杨田镇缑山村管辖。

矿区有村级公路连接S103省道,距S103省道3km,G318国道与S103省道联通,毗邻G3铜陵~汤口高速公路,北部有铜陵~九江铁路经过县城北侧及G50沪(上海)~渝(重庆)高速公路和长江水道,距铜陵码头56km,距池州码头52km,铜陵火车站66千米,交通方便。

8.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位于皖南山区北缘,属低山丘陵。矿区内山体脊线总体呈北西-南东向分布,地形高低起伏,山体坡度较陡,猴子洞西坡坡度一般在30~60°,东坡相对较缓一般在25~35°,地势东西低中间高,南东低,北高南低。区内最高点海拔标高约+368.4m,最低点海拔标高+43m,相对高差325.4m。

区属长江水系二级支流青通河,水源发源于九华山天台山东麓的岔家岭附近,属天然河道,常年流水,在青阳县县内总流域面积大约在100km2。天然落差86.3m。年平均流量0.5~1.5m3/s,最大流量450m3/s,洪水期水深2~4m,枯水期水深0.4~1.2m。历史上最高洪水位标高19.40m。

矿区属丘陵地带无地表水体,大气降水为主要补给源,以水面蒸发为主,其次部分下渗,沿潜水面径流,向当地排水基准面和河流排泄。

该区属北亚热带季风亚湿润气候区。主要特征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尚足,四季分明。春季气温回暖早,不稳定,春末夏初,降水集中,有洪涝,夏季有伏旱,秋季降温快,常有秋绵雨。

据青阳县气象站1980~2011年气象资料:年平均气温16;年平均降水量为1201mm,降水随季节变化分配不均,主要集中在4-8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0%以上;年平均蒸发量为1164.4mm;无霜期218~226天;夏季以东南风为主,冬季以西北风为主,春秋两季是风速转换季节,年平均风速1.9m/s,最大风速24.3m/s。

该区物产丰富,经济以农、林及矿业为主。盛产竹、木、茶等山林产品。粮食以水稻为主,自给有余。矿业有方解石、花岗石、铜钼等矿产。劳动力较为富余。

矿区南西部有小水溪,为当地主要生活水源,可作为矿区供水水源。矿区属华东电网,矿区附近村镇均已实现移动网络全覆盖。

总之,该区电力、交通、通讯、自然地理及经济条件,为矿区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8.3 地质工作概况

矿区1959年~1965年省地矿局317队进行过1:20万安庆幅区域地质测量。1991年~1993年省地矿局地质调查所进行过1:5万青阳县幅区域地质调查。70年代321队在该区进行过铜矿普查工作。

2003年6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局321地质队对矿区进行地质普查工作,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猴子洞方解石矿地质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书文号池矿储评字[2003]016号,评审结果,同意确认该矿区开采范围内方解石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7.72万吨,预测的资源量(334)2.32万吨。

2005年11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局321地质队对矿区进行地质普查工作,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建筑用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未评审)。估算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40.70万立方米,矿石量109.88万吨,预测的资源量(334)17.37万立方米,矿石量46.90万吨。

2010年6月,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池青矿储评字[2010]04号)。批准矿山占用方解石矿总资源量8.49万吨,其中消耗储量(111b)0.23万吨,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1.65万吨,(333)类资源量6.60万吨;建筑用石灰岩矿总资源量42.40万立方米(矿石量114.49万吨),其中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30.90万立方米(矿石量83.44万吨),(333)类资源储量为11.50万立方米(矿石量31.05万吨)。

2013年8月,池州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服务中心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并在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池青矿储备字[2013]02号)。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评审确认矿区范围内全矿床资源储量方解石矿总资源量8.49万吨,其中消耗储量(111b)0.23万吨,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1.65万吨,(333)类资源量6.60万吨;建筑用石灰岩矿核实资源储量42.40万立方米(矿石量114.49万吨),其中消耗储量(111b)1.04万立方米(2.81万吨),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29.86万立方米(矿石量80.63万吨),(333)类资源量为11.50万立方米(矿石量31.05万吨)。

2015年4月,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核实及外围普查地质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书文号池矿储评字[2015]06号,矿产资源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5]6号)。评审确认拟变更矿区范围内全矿床资源储量方解石矿总资源量8.49万吨,其中消耗储量(111b)0.23万吨,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1.65万吨,(333)类资源量6.60万吨;拟变更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总资源储量(111b+122b+333类)828.81万立方米(矿石量2237.80万吨),其中:已消耗111b类7.91万立方米(21.36万吨),保有(122b+333)类资源储量820.90万立方米(2216.43万吨),其中:122b类22.99万立方米(62.07万吨),333类797.91万立方米(2154.36万吨)。

2016年6月,安徽经纬矿产储量动态检测有限公司提交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6)》,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评审通过,矿产资源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16]9号)。截止2016年6月30日,评审确认全矿床方解石矿(111b+122b+333)类8.49万吨,平均品位:CaO 55.17%;MgO 0.75%:Fe203 0.02%;Si02 0.04%;A12O3 0.02%;矿石白度94.0°,其中消耗储量(111b)0.23万吨,保有(122b+333)类8.25万吨,其中(122b)类资源储量1.65万吨,(333)类资源量6.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11b+122b+333)类资源储量42.40万立方米(矿石量114.49万吨),其中消耗储量(111b)11.79万立方米(矿石量31.84万吨),保有(122b+333)类资源储量30.61万立方米(矿石量82.64万吨)。其中保有(122b)类资源储量23.43万立方米(矿石量63.26万吨),(333)类资源量为7.18万立方米(矿石量19.38万吨)。

2019年6月,铜陵市博益矿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储量详见后节。

9.矿区地质概况

9.1 地层

区内出露地层有奥陶系、志留系和第四系,叙述如下:

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上段(O1h2):地表出露于矿区中北大部,厚度>200米。岩性为深灰色中层亮晶生物碎屑砾屑灰岩,深灰色中厚层~厚层亮晶海百合茎灰岩、纹层状微晶白云质砂屑灰岩、泥晶灰质白云岩组成。与上伏紫台组为整合接触。

奥陶系下统紫台组(O1z):分布于矿区中东部。厚41.53米。主要岩性为紫红色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夹灰绿色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与上伏牯牛潭组为整合接触。

奥陶系下统牯牛潭组(O1g):分布于矿区中东部。厚30.97米。主要岩性为灰色中层含生物碎屑微晶灰岩、含生物碎屑瘤状灰岩。与上伏宝塔组为整合接触。

奥陶系中统宝塔组(O2b):分布于矿区中东、中西部。厚36.56米。主要岩性为浅灰色、微带紫红色龟裂纹状砂屑灰岩、龟裂纹状含生物碎屑微晶灰岩。与上伏汤头组为整合接触。根据岩石地层单位划分原则及组的定义,查区宝塔组包含原大田坝组(厚2.2米)与原宝塔组的岩层及生物群。

奥陶系上统汤头组(O3t):分布于矿区中东、中西部。厚11.91米。主要岩性为灰绿色薄~中厚层瘤状含砾屑微晶泥质灰岩夹灰绿色、粉红色微晶泥质灰岩。与上伏五峰组为整合接触。

奥陶系上统五峰组(O3w):分布于矿区中东部。厚5.40米。主要岩性为黑色硅质页岩,偶夹薄层粉砂岩。与上伏高家边组为整合接触。

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S1g):分布于矿区中东部。厚度>160米。主要岩性为灰绿、黄绿色细砂岩、粉砂岩、泥岩互层。

第四系(Q):为现代沉积,厚度约2米。岩性为含砾粗砂土、粉砂质粘土,局部夹碎石。

9.2 构造

矿区位于黄柏岭复背斜中杨田埂向斜北西翼、呈单斜构造。长约8千米,轴向北东50°。组成地层为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至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核部出露为志留系下统高家边组地层,北西翼地层产状倾向南东,倾角26~54°,南东翼地层产状倾向北西,倾角36~41°。矿区外南侧因地质构造,地层产状倒转。

矿区外南东侧见两条正断层,其中F1断层走向320°,长约3200米。断裂面产状:倾向北东,倾角42°;F2断层位于矿区外东侧,其走向15°,长约800米。

9.3 岩浆岩

图幅内岩浆岩见燕山早期青阳岩体,分布于矿区外南西面。岩性为中粒花岗闪长岩,呈灰白色,风化后呈黄褐色。中粒花岗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成分:斜长石55%,钾长石20~25%,石英20~25%,黑云母<5%,含少量角闪石。副矿物有磷灰石、榍石、锆石、磁铁矿等。近接触带具片麻状构造,表现为暗色包体及长英质矿物的压扁拉长,黑云母、角闪石定向排列。

9.4 矿体特征

圈定矿体2个:方解石矿1个,编号为①;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个,编号为Ⅰ。

如前节“4.评估对象和范围”所述,本次评估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以下仅对建筑石料用灰岩进行描述。

建筑用石灰岩矿赋存于奥陶系中统宝塔组、奥陶系下统牯牛潭组、奥陶系下统紫台组和红花园组上段。其地层产状:倾向91°~113°,倾角51°~55°。矿体长100~310米,实控矿体长150米,宽320~560米,延斜深最大235米,最小30米,厚度126~270米。矿体赋存标高+155~+368米。

9.5 矿石质量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石呈浅灰色,细~中晶结构,块层状构造,主要矿物成分为方解石,含少量白云石、石英等。主要有用矿物方解石含量92%以上。方解石呈它形~菱形,另有少量白云石和粘土质点呈星点状分布于方解石晶体表面。

根据采集的53个样品化学分析结果统计:CaO含量最高49.70%,最低4.53%,平均37.83%;MgO含量最高11.73%,最低2.75%,平均6.84%;Si02含量最高30.12%,最低4.55%,平均13.19%。通过化学分析该区范围的矿石只能作为建筑石料用,不宜作水泥用灰岩矿。

矿石自然类型:生物碎屑灰岩、微晶灰岩;

根据成因类型为浅海相沉积型;工业类型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体顶板为奥陶系下统宝塔组中厚层灰岩,底板为奥陶系下统红花园组上段生物碎屑石灰岩、微晶灰岩。

圈定的方解石矿体、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中均未见夹石分布。

9.6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采出原矿石经过PE600X900型锷式破碎机粗碎,经过单层震动筛,进入PE250X1000锷式破碎,输入3YK1854型三层筛,产出粒度分别为0~3mm、3~10mm、10~30mm、30~50mm,经过筛分分离,按不同规格分别堆放,客户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产品选择。也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适时调整产品规格。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灰岩是海相沉积,化学性质稳定,岩石致密,岩石力学强度高,为坚硬~中等坚硬岩石,是理想建筑用原材料,矿石易采、易加工,以露采方式开采,使用各种型号混凝土骨架材料。矿石质量基本符合建筑行业质量标准。

9.7 开采技术条件

矿体位于当地排水面以上,地形有利于自然排水。矿体围岩为半坚硬岩组,岩组结构简单。但矿体顶底板受构造挤压破碎,围岩稳定性差。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工程地质类型。大气影响评价等级低于三级,水体轻度污染。

综上所述,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归类为Ⅱ-2类型。

10.矿区开发现状

目前,采矿权人在原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生产,同时进行扩界扩能技改准备工作。

11.评估过程

11.1  2019年11月11日,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选择我公司承担“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工作,并出具了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11.2  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2日,评估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收集了评估所需资料,拟定评估计划。评估所需资料收集基本齐全,评估小组分析、归纳资料,选取评估参数,评估工作人员编制报告初稿。

11.3  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提交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由于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细则尚未出台,故无法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采矿权。鉴于:该矿为生产矿山,有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提交的《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已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曾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了《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也已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审查(池开矿方案审字[2010]24号)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矿便函[2010]28号)。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采矿权的具体特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其未来的收益及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计量,其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技术参数及经济参数可分别参考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实际财务资料确定。因此,评估认为该采矿权的地质研究程度较高,资料基本齐全、可靠,可依据的报告和有关数据基本达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要求,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1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评估指标与参数的确定主要参考《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9年)》(以下简称《核实报告(2019年)》)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与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8号)、《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10]28号)与审查意见书(池开矿方案审字[2010]24号),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其它资料确定。

13.1 收集的主要评估资料的评述

《核实报告(2019年)》由具有资质的铜陵市博益矿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于2019年6月,该报告进一步查明了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带等成矿地质背景及矿体变化规律,控矿因素等,基本查明矿体地质特征,对矿区水工环地质条件进行了大致了解,基本查清了矿区开采现状,达到了核实工作目的,所采用的参数基本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对各类资源储量分别进行了估算,其结果基本可靠;未对方解石矿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该报告对比以往(只对矿区南部矿产资源进行了核实),对全矿区建筑用石灰岩矿进行了核实,资源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估算的资源储量亦位于本次评估范围内。该报告经池州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可以作为本次评估依据。

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由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于2010年9月编制,以2010年评审备案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114.49万吨(池青矿储评字[2010]04号)为储量依据,资源利用率合理,设计开采方式及开拓方法合理,该方案已通过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审查,并在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矿便函[2010]28号)。评估人员认为,虽然该方案是以池青矿储评字[2010]04号评审通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设计利用的,与本次评估资源储量发生了明显变化,但目前尚未编制最新的开发利用方案,考虑该矿为生产矿山,生产能力、采矿方式没有变化、亦同属本次评估范围,并经咨询委托方意见,因此,其开采技术参数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参考。另,考虑《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各项经济参数的时效性,本次评估对该部分不予直接采用,可依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13.2 保有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

13.2.1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

如前节“4.1”所述,鉴于原采矿权已经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了方解石矿种的价款,经最新储量核实方解石资源储量没有变化,所以方解石矿不参与本次评估计算。

根据《关于<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8号)(附件第80、82页),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累计查明(111b+122b)288.99万立方米(780.28万吨),累计消耗(111b)58.10万立方米(156.88万吨),保有(122b)230.89万立方米(623.40万吨)。

本次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以上述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保有资源储量为准,即(122b)230.89万立方米(623.40万吨)。

13.2.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本次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上述评估用保有资源储量,即为623.40万吨。

13.3 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13.3.1 开采方案

采用山坡露天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

13.3.2 产品方案

本次评估的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规格矿石

13.4 评估用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第150-151页),设计利用资源储量94.98万吨,占保有资源储量114.49万吨的82.96%,设计开采回采率98%,不考虑矿石贫化;本次评估即依此取值。

经计算,本次评估用可采储量为506.83万吨。计算如下:

评估用可采储量=623.40×82.96%×98%≈506.83(万吨)

13.5 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项目)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根据该矿采矿许可证(附件第3页)载明的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20万吨/年。

13.6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规模,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的服务年限:

T=Q÷A

式中: T —矿山服务年限;

Q —可采储量;

A —矿山生产能力。

各项计算参数为:可采储量为506.83万吨,生产能力20.00万吨/年。经计算,按生产规模正常生产情况下矿山服务年限为25.34年,计算如下:

T=506.83÷20.00≈25.34(年)

该矿为生产矿山,已具备20万吨/年的生产条件,故本次评估不考虑基建期。

综上,本次评估计算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确定为25.34年,即自2019年11月至2045年3月,共计采出矿石量506.83万吨。

13.7 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土地)投资

13.7.1 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土地)投资

该矿为生产矿山,其现有投资已满足矿山正常生产需要,本次评估主要根据评估基准日财务资料分析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投资。

根据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910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明细表(附件第286、289-290页),矿山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为4270460.77元、净值3375637.51元;在建工程7094348.45元;具体详见下表(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值

净值

备注

固定资产

4270460.77

3375637.51

1

剥离工程

1397384.47

1158610.50

2

房屋建筑物

1594470.88

1475179.66

3

设备

1278605.42

741847.35

在建工程

7094348.45

改扩建

经咨询,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费用,不作为本次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因此,本次评估用固定资产原值为427.05万元(其中:剥离工程139.74万元、房屋建筑物159.45万元、设备127.86万元),净值为337.56万元(其中:剥离工程115.86万元、房屋建筑物147.52万元、设备74.18万元)。

根据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明细表(附件第286、291-292页),矿山无形资产净值230727.17元(均为征地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净值2402346.51元。长期待摊费用详见下表(单位:元):

 

序号

费用明细

入账价值

摊余价值

1

山场补偿费

522370.00

300652.84

2

酉华林场林地补偿费

794835.00

581770.56

3

咨询评估费

530140.00

305125.06

4

征地费

286745.70

165038.26

5

青苗补偿费

194838.00

112139.94

6

复绿费

50556.00

29097.94

7

植被恢复费

233296.00

134275.00

8

采矿权价款

789200.00

593643.96

9

非矿管理费

135820.00

80435.54

10

苗木

80000.00

60126.64

11

苗木

15200.00

12793.27

12

房租

10000.00

10000.00

13

房租

17247.50

17247.50

小计

3660248.20

2402346.51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将“1-2、4-5”征地补偿费净值115.96万元与无形资产净值23.07万元一并计入“无形资产(土地)投资”,将“6-7、10-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原值37.91万元、净值23.63万元在成本中考虑。因此,最终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土地)投资为139.03万元。

无形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净值均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详见附表一、二。

13.7.2 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按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估算固定资产净残值;结合该矿固定资产投资特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以评估计算期末固定资产净值作为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矿业权评估中,确定折旧年限应遵循上述规定,采用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折旧年限,建议可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分类确定折旧年限。结合该矿房屋建筑物、设备特点及矿山服务年限,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平均3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设备按平均13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机器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新购进机器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评估确定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1%增值税税率估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剥离工程、房屋建筑物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剥离工程:本项目剥离工程投资净值115.86万元,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剥离工程属一次性投入全部剥离工程费,不考虑以维简费的形式进行更新,按折旧提取费用,按25.3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在评估计算期末折旧完毕,无残值回收也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建筑物:本项目房屋建筑物投资原值159.45万元,净值147.52万元,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在评估计算期内无更新,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余值19.56万元。

设备:本项目设备投资原值127.86万元,净值74.18万元,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设备分别在2027、2040年年中折旧完,回收残值6.39万元。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按不变价原则投入更新改造资金144.48万元,其中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16.62万元,不含税原值127.86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回收残值80.33万元。

固定资产更新及残(余)值计算详见附表一、附表三。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剥离工程和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一、附表七。

13.8 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估算法估算。扩大指标法是一种简化的流动资金方法,一般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估算;分项估算法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然后以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差额作为流动资金额。

本项目评估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按固定资产估算流动资金,其计算公式为: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附录中的“矿山企业流动资金参考指标”,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的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15%。本评估项目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0%。则:

流动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资金率=427.05×10%=42.71(万元)

流动资金在评估基准日一次性投入,其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在评估计算期末全部回收。详见附表一。

13.9 销售收入

该矿的最终产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假设所生产的矿石全部销售且售价不变,则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参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价格平均值分析确定评估用销售价格。

该矿为生产矿山,根据企业提供的近三年销售资料(附件第295-310页),经统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综合平均不含税不含运费单价约40.81/吨。具体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年份

2017年

2018年

2019年1-10月

销量(剔除废石,吨)

111433.24

339228.96

311981.32

收入(不含税含运费,元)

7551324.24

17703220.51

14879631.77

其中:不含税运费(元)

3865383.05

1448001.07

1951310.64

收入(不含税不含运费,元)

3685941.19

16255219.44

12928321.13

单价(不含税不含运费,元/吨)

33.08

47.92

41.44

平均不含税不含运费单价

40.81

评估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当地建筑石料碎石因地方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需求强劲,近年来坑口不含税销售价格在45-60元/吨之间,平均约52.50/吨。

经对比,企业实际销售价格较评估人员调查了解的周边类似矿山的同类矿产品平均销售行情偏低。因此,本次评估根据调查价格确定该矿矿产品销售价格取52.50/吨(坑口不含税)。

则其正常年销售收入为1050.0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以2020年为例):

年销售收入=矿石年产量×销售价格=20.00×52.50=1050.00(万元)

年销售收入计算详见附表六。

13.10 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估算

该矿为生产矿山,财务报表比较齐全,各项成本统计完整;鉴于2019年1-10月不是完整年,导致成本数据可能无法反映矿山正常生产期完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费用水平,因此本次评估以矿山正常生产年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附件第294页)并结合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分析确定评估用的成本参数。

总成本费用采“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包括: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折旧费、安全费用、修理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确定。具体本次评估用成本费用取值详见附表四。

1)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经计算,该矿2018年直接材料费为0/吨、燃料及动力为4.26/吨,本次评估即依此取值确定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为4.26/吨(不含税)。

2)职工薪酬

经计算,该矿2018年直接人工为4.70/吨,本次评估即依此取值确定职工薪酬为4.70/吨。

3)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年限法计算折旧,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三。

剥离工程按折旧年限25.34年,无残值计,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4.57万元。

房屋建筑物平均折旧年限30年、净残值率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5.05万元。

设备平均折旧年限13年、净残值率为5%计,正常年份折旧约9.34万元。

经计算,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18.96万元,单位原矿石折旧费0.95/吨。

4)安全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安全费用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经营成本中。依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元/吨。该矿为露天非金属矿山,因此,本次评估确定该矿的安全费用为2元/吨。

5)修理费

经计算,该矿2018年管理费用中修理费为0.25/吨,本次评估即依此取值确定修理费0.25/吨(不含税)。

6)制造费用

折旧费前已单独列示。经计算,该矿2018年制造费用中挖机倒短为12.41/吨,零星支出为4.03/吨。

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该矿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目前仅有的《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建筑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2010年11月,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2010年治理方案》,详见附件第262-282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投资估算约21.3万元。该方案已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池国土资函[2010]387号,附件第283-285页)。评估人员分析认为,本次评估项目的储量估算范围(0.0623平方公里)较2010年(0.0213平方公里)相差较大,近3倍,其治理费用不能直接引用上述,本次暂按面积比例估算该矿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为63.90万元(21.3×3),如前节所述,考虑已投入原值37.91万元、净值23.63万元,则尚需投入25.99万元(63.90-37.91),因此,本次评估用单位原矿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为0.05/吨(25.99/506.83)。

本次评估将上述挖机倒短、零星支出、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合并计入评估用制造费用,共约计16.48/吨(12.41+4.03+0.05)。

7)管理费用

该管理费用中修理费已在前节修理费中考虑,资产折旧摊销费需重新计算。因此,本次将剔除修理费、资产折旧摊销费后的管理费用归为其他管理费用,经计算,该矿2018年其他管理费用为5.70/吨。

无形资产(土地)摊销:根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定,本次按评估确定的无形资产(土地)投资重新计算无形资产(土地)摊销,将无形资产(土地)投资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平均摊销,确定评估用无形资产(土地)摊销为0.27/吨(139.03/506.83)。

综上,本次将重新计算的无形资产(土地)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合并计入管理费用,则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5.97/吨。

8)销售费用

经咨询,该矿销售费用为运费、码头装卸费和地方规费。鉴于本次销售价格为坑口不含运费价格,因此,本次评估无单位原矿销售费用,即销售费用为0/吨。

9)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时财务费用根据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计算。假定未来生产年份评估对象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时点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单利计息,则正常年份财务费用为1.30万元(42.71×70%×4.35%),折合单位矿石财务费用为0.07/吨。

10)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该矿单位总成本费用为34.67/吨,年总成本费用为693.50万元;单位经营成本为33.39/吨,年经营成本为667.75万元。

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估算详见附表四。

13.11 销售税金及附加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13.11.1 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以销售收入为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为税基)(修理费进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前已述及,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生产期内,新购置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生产设备、剥离工程与房屋建筑物)(包括建设期投入及更新资金投入)的进项增值税,可在当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外购材料费、外购动力费、修理费的产品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抵扣完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份(以2020年为例)计算如下:

正常年份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1050.00×13%=136.50(万元)

正常年份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年修理费)×进项税率

=(85.10+4.96×13%=11.71(万元)

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0.00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年抵扣生产设备及不动产进项税额

=136.50-11.710.00=124.79(万元)

13.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附件第293页),该矿纳税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

依据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为税基,征收率为3%;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相关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以2020年为例):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124.79×5%≈6.24(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费率=124.79×3%≈3.74(万元)

年地方教育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附加费率=124.79×2%≈2.50(万元)

13.11.3 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6〕1037号),石灰岩矿资源税按照原矿销售收入的6%征收。另据《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本次评估计算年限超过15年,服务年限最后5年衰竭期资源税按规定标准减征30%。

则正常生产年份(以2020年为例)年应交资源税为:

年资源税=年销售收入×资源税缴纳比例1050.00×6%63.00(万元)

13.11.4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年地方教育附加+年资源税

=6.24+3.74+2.50+63.00=75.48(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见附表七。

13.12 所得税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正常生产年份(2020年为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1050.00-693.50-75.48=281.02(万元)

年企业所得税=年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81.02×25%=70.26(万元)

所得税估算详见附表七。

13.13 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指在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报酬与其投资额的比率。矿产勘查开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很多种,其主要风险有:勘查开发阶段风险、行业风险、财务经营风险、社会风险。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折现率取9%。

评估人员在充分分析诸项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公告折现率取8%。

14.本项目评估假设条件

1)开发方案推荐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2)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有开采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结论

15.1 采矿权评估价值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的评估价值为1962.54万元。

15.2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15.2.1新增资源储量

如前节4.1、13.2所述,根据《关于<安徽省青阳县猴子洞方解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16号)及其评审意见书(池矿储评字[2019]08号)(附件第78-79页),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矿区范围内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累计查明(111b+122b)288.99万立方米(780.28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种已处置了(111b+122b+333)114.49万吨(15+99.49)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因此,本次评估确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增资源储量为665.80万吨(780.28-114.49)。

15.2.2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原则上应独立评估,评估结果即为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不能独立评估的,单一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增加的资源储量

考虑到该矿的增加资源量无法单独区分进行独立评估,故本次评估按上述公式计算该矿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

经计算,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096.02万元(1962.54÷623.40×665.80)。

15.3 按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单位保有资源储量为3/吨;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该矿新增资源储量(665.80万吨)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为1997.40万元(665.80×3)。

15.4 评估结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2号)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本次(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2096.02万元,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1997.40万元;因此,建议委托方按青阳县猴子洞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2096.0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陆万零贰佰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16.有关问题的说明

16.1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论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评估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16.3 评估结论有效的其它条件

16.3.1本评估报告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3.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6.3.3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6.3.4本评估报告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5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利益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6.3.6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6.4 特殊事项说明

由于该矿以往只对矿区南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进行了核实,较本次评估时对全矿区进行核实,资源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目前采矿权人尚未编制最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估人员分析并咨询委托方意见,本次仅能以《2010年开发利用方案》、《2010年治理方案》作为评估参考依据。

16.5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16.6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此次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管理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7.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18.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秦元萍

 

矿业权评估师:秦元萍

 

路璐

 

 

19.其它评估人员

闫小伟(助理工程师)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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