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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20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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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200号


评估机构: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评估对象: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采矿权出让

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31日

评估日期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主要评估参数: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9年2月28日矿区范围内保有(累计查明)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122b)361.26万吨;(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361.26万吨;设计损失量取0;采矿回采率98%,(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354.03万吨;(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生产能力50万吨/年,矿山理论服务年限20.43年,评估计算年限20.43年;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年产量17.33万吨;产品方案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碎石(寸口石、瓜米石及石屑),建筑石料碎石(寸口石、瓜米石及石屑)综合不含税销售价格50.04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认真估算,确定: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097.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由于《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主要针对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的开发和利用,只简单提到覆盖层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方案的采矿技术指标和项目经济指标都只考虑了主矿种。本次评估,鉴于覆盖层和主矿种的开采遵循边剥边采、剥采并举的原则,覆盖层的开采年限、生产规模都参考主矿种的服务年限确定。覆盖层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成本都由主矿种的相应投资和成本按各自生产规模的比例分摊。如果矿山提交了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评审通过的专门针对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开发方案,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报告复核人(签名):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200号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组成采矿权评估小组,根据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拟有偿化处置的“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车家岭尚城国际28楼2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菲;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3737500093P (2-1)。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

法定代表人:吴宗龙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年4月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中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评估目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有偿化处置“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需对该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

2)评估范围

根据矿权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C3417002010127130092695):有效期限贰年,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开采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0万吨/年,矿区面积0.7840km2,开采标高为+405m—+120m标高,矿区范围由四个坐标拐点确定。各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序号            X                     Y

  1        3359148.49            39556667.75

  2        3358148.47            39556167.76

  3        3357848.47            39556867.76

  4        3358838.49            39557267.76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

3)采矿权历史沿革

2003年9月,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吴可银)通过挂牌竟价中标取得贵池区南山石灰石矿采矿权,2005年3月首次办理了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2010年12月换证(1954北京坐标系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其采矿权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均未改变,后经2015年及2017年延续,仅开采矿种变更为熔剂用石灰岩,现采矿许可证2019年2月8日由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采矿权人由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名称由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缴纳情况

①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2003年9月6日)和“安徽省池州市采矿权出让合同”,拍卖储量“约542万吨”,拍卖矿种为建筑用石灰石矿,成交价为94万元,矿山应缴纳采矿权拍卖价款94万元。矿山负责人只提供了67万元的采矿权拍卖价款缴纳收据(3张),并明确表示剩余27万元收据已丢失,不能提供。据询证委托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获知矿山企业已缴纳该采矿权拍卖价款。

②根据《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南山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5年)评审意见书(P9),“2003年9月矿权拍卖成交确认资源量333类200.30万立方米(542.80万吨)”,“采矿权范围内累计查明(111b +122b+333)类资源储量542.80万吨”。因矿山实际开采矿种为熔剂用石灰岩矿,与拍卖矿种不符,2015年5月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编制了《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贵池区棠溪镇南山熔剂用石灰岩矿(变更矿种)采矿权评估报告》,评估需补交的采矿权价款为44.88万元。根据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矿山已补交该采矿权价款。

③2019年3月,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池州市国土资源局(现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对矿山增加资源储量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出具了《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增加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9]第039号)。根据该报告摘要:截止2013年10月31日,矿山累计查明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111b+332+333)1668.52万吨;已有偿处置资源储量为542.80万吨;参与本次评估的增加资源储量为1125.72万吨;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1038.56万吨;采矿回采率为98%;贫化率为2%;生产规模为50.00万吨/年;产品方案为经破碎后的熔剂用石灰岩矿碎石和粉;出让收益评估值为2456.69万元。评估人员收集到了该笔出让收益的“矿产规费(采矿权价款)缴款单”及缴款凭证。

④2019年3月,矿权人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处理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委托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矿山范围内的熔剂用石灰岩矿及覆盖层(建筑用石灰岩矿)进行了储量核实,出具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实结果为:熔剂用石灰岩矿,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1b+122b+333)1668.52万吨,累计消耗资源储量(111b)583.2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1085.26万吨。建筑用石灰岩矿累计查明(122b)361.26万吨。报告经评审,由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 8号”文备案。

根据上述储量核实报告的阐述:本次核实较2013年详查累计查明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没有变化,仅增加保有建筑用石灰岩矿361.26万吨。

根据上述矿山价款评估缴纳的历史,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的熔剂用石灰岩矿已评估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下达的“需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山名单”的要求,仅对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的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6、评估基准日

本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项目的基准日确定为2019年10月31日,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7、评估依据

7.1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

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

7)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8)《国土资源部关于施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10)《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国家标准GB/T13908-2002);
    1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02-28财建[2008]22号);

1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1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5)《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16)《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18)《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主要矿种)的通知》(皖自然资〔2018〕31号);

19)《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处理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7.2经济行为依据

1)矿业权评估项目委托书;

2)需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山名单。

7.3矿业权权属依据

1)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历次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合同、评估结果及缴款凭证。

7.4评估参数选取依据

1)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编写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 8号);

2)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编写的《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3)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发利用方案勘误修改说明”及有关修改章节的复印件;

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下达《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池自然资规函[2019]30号)”;

5)矿山提供的:“固定资产分项汇总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土地费用的情况说明”;

6)评估人员收集的其它资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位置、交通、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矿山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南东160°方向约41km处,行政区划属贵池区棠溪镇双桥村;矿山中心坐标:东经117°35′34″;北纬30°20′43″。 矿区有约1.5km的砂石公路与齐山-石门高县级公路相连。由此可通池州市连接318国道、池州港及沿江各城市,交通方便。

矿区地处皖南山区北部边缘地带的中低山区,四周环山,仅北部分布山前谷地,一般海拔150-450m,最高海拔542m,最低侵蚀基准面100m。

矿区属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候湿润,年平均气温16.8°C,七月份最高平均气温28.61°C,一月分最低平均气温3.2°C,年平均降雨量为1400ml,多集中在四至七月,年平均无霜期243天,最大积雪厚度35cm。

本区内劳动力资源充沛,水电资源丰富,可适应矿山开发需要。

区内经济欠发达,以农业为主,盛产水稻、棉花、茶叶、木材等。近年来采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占一定位置。

8.2、地质工作概况

1)1959-1965年安徽省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开展包括本区在内的1:20万《安庆幅》区域地质调查;

2)1983-1988年,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四地质队在区内开展了1:5万区调工作,提交了1:5万《姚街幅-陵阳幅西部》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3)1983-1984年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四地质队对安徽省贵池、东至、石台地区石灰岩矿资源进行成矿远景区划和资源总量预测时包括该区;且于1984年提交《安徽省贵池、东至、石台地区石灰岩矿资源进行成矿远景区划和资源总量预测总结报告》。

4)2002年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二四地质队在矿区开展了石灰岩矿的普查工作,2002年12月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安边塘石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该报告评审情况不详。

5)2003年6月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二四地质队在矿区开展过石灰岩(建筑石料)矿的普查工作,并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乡梓棣坑石灰岩(建筑石料)矿普查地质报告》。该报告评审情况不详。

6)2011年9月-2013年11月矿山根据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池州市银龙矿业公司变更矿种的复函》(池国土资函【2008】193号)的意见,矿权人委托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了本矿区详查地质工作,并于2013年11月编写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用石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

以上资源储量经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储量评审并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皖矿储备字[2015]011号)。

7)2014年12月,因矿权延续需要,矿权人委托安徽吉地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矿权范围内核实工作,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乡南山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经池州市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并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15]1号)。

8)2017年10月,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准确掌握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南山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委托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对矿区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南山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经池州市国光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并经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池国土资储备字[2018]1号)。

9)2019年3月,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受矿权人委托,对矿区范围内熔剂用石灰岩矿和覆盖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进行了储量核实,提交了《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经评审,由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 8号”文备案。

8.3、矿区地质概况

8.3.1矿区地质

(一)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较为简单,主要为寒武系上统青坑组、奥陶系下统仑山组,地层总体走向北东向,倾向南东,倾角38°-41°,局部为北北西向,倾向北东东,倾角37°-42°,以及第四系芜湖组,现由老至新简述如下:

1)寒武系上统青坑组(∈3q)

分布于矿区南东部,轧口—枫树檀断层(F1)以东,分上、下两部分,厚253m。下部为深灰、灰黑色中厚层云灰质白云质条带状灰岩夹中至厚层灰岩,灰岩常具微晶碎屑,微晶生物碎屑结构,局部含白云质。条带状灰岩之云灰岩、白云岩条带宽(1mm至5mm),微细层理发育,厚142.5 m。上部为灰、深灰色中厚至厚层状疙瘩白云质灰岩、灰质白云岩夹厚层粉晶白云岩,厚110.5 m。与下伏地层呈整合接触。

2)奥陶系下统仑山组(O1l)

根据岩性分上、下两段,厚824m。

下段(O1l1: 分布在矿区北西部,按岩性又可分为上、下两部分,厚494 m,下部浅灰、灰色中厚层粉晶白云岩为主,局部夹粗晶白云岩,厚163m,上部为灰白、灰色块层状白云岩,自下而上由微细晶结构变至粗晶结构。厚331m,与下伏地层呈整合接触。

   上段(O1l2:分布矿区南东大部,按岩性可分为上、中、下部分,矿区出露中下部。下部(O1l2-1)为浅灰、灰白色厚层状至块状灰岩,具亮晶砂屑结构,厚118m,为本矿床含矿层位;中部(O1l2-2)为灰色厚至巨厚层白云岩与白云质灰岩等组成,交替韵律发育,白云岩具残余砂屑细晶结构、细晶镶嵌结构,灰岩具亮晶砾砂屑结构、亮晶鲕状砂屑结构等,厚157m;与下伏地层(O1l1)呈整合接触。

3)第四系芜湖组(Q4w)

分布在矿区北东角,属现代沉积,主要为灰褐、灰黄色粘土、砂质粘土、粉细砂及砂砾层,厚3-15m。

(二)构造

1)褶皱构造

矿区位于蛤蟆山向斜之南西翼仰起端,褶皱构造较简单,为一向南东倾斜的单斜构造,地层总体走向北东向,倾向南东,倾角32°-41°。

2)断裂构造

区内断裂构造发育一般,仅在采矿权范围南东外侧见一条1/5万区调划分的北北东向轧车口一枫树檀断层。   

轧车口—枫树檀断层(F1):位于轧车口至枫树檀一线,总体走向30°。北北东端向东偏转呈北西凸起之弧形,南南西段延伸出图,区内长3.5公里。中段断面倾向为125°,倾角50°。发育于蛤蟆山向斜南西仰起端,破坏了仰起端的完整性。切割上寒武统至下志留统,南东盘向北西斜冲,造成不同时代地层沿走向相抵。平面效应为左行平移,破碎带宽小于1米,局部呈闭合状态,发育角祝乐岩,靡棱岩。角砾被磨圆、压扁拉长,定向排列,砾径2厘米左右,由方解石、硅质或铁质紧密胶结。轧车口附近地层被牵引,倾角变陡或倒转。属逆平移断层。

(三)岩浆岩

矿区内岩浆岩不发育,仅在矿区中部发育一条近东西向展布的闪长玢岩脉,据填图,脉宽20-35m,长度1016m,产状近直立,略北倾,斑状结构,斑晶由斜长石组成,块状构造,脉岩局部风化较强,脉两侧地层未见热变质及热液蚀变现象。

8.3.2矿体特征

本次核实矿区内圈定2个矿体,分别为熔剂用石灰岩矿(Ⅰ号矿体)、建筑用石灰岩矿(Ⅱ号矿体)。

一)熔剂用石灰岩矿体特征

    1)矿体规模、数量、赋矿层位、形态及产状

通过本次核实及2013年地质详查结果表明,安边塘熔剂用石灰岩矿床为一中型沉积矿床,受地层层位控制,矿体呈层状。本次工作,区内圈定矿体一个,编号为Ⅰ号,矿体赋存在奥陶系下统仑山组上段下部石灰岩中,矿体走向为北东向,倾向南东,倾角37°-41°。工程控制南北长550m,东西宽125-150m,矿体赋存标高+405m至+120m。

 2)矿体厚度及其变化特征

矿体连续性较好,矿体厚度77.40-97.77m,平均86.29m。由于受构造影响弱,矿体厚度在走向上与倾向上变化小,属稳定型。

3)矿石质量

①矿物成分

矿石矿物成份简单,主要由方解石组成,含少量白云石、石英及极少量绢云母、铁质氧化物等。其中有用矿物为方解石,主要有害矿物为白云石、石英及绢云母和铁质氧化物。

②矿石的化学成分

矿石的主要化学成份为CaO、MgO和SiO2,有害化学成份为Fe2O3Al2O3S、P等。其中CaO为有用化学成份,MgO、SiO2Fe2O3Al2O3S、P等均为有害化学成份。

③矿石类型

矿石的自然类型为主要为细晶~微晶灰岩,上部及顶部含少量砂屑灰岩。

矿石的工业类型属黑色冶金熔剂用石灰岩矿石。

④矿石结构构造

矿石结构主要为细晶-微晶结构及砂屑结构等类型。其中细晶-微晶结构占矿石总量的70%以上。

矿石构造主要为中厚层(块)状构造。

(二)建筑用石灰岩矿体特征

1)矿体特征

建筑用石灰岩矿体即为熔剂石灰岩矿体顶板剥离物,矿体赋存于仑山组上段中部(O1l2-2)白云质灰岩,局部上段下部(O1l2-1)灰岩中,矿层岩性稳定,总体完整,编号分别为Ⅱ号。在开采范围内矿体南北长约560m,东西平均宽24-120m,矿体赋存标高+405m至+120m;矿体产状与熔剂用石灰岩矿体产状一致,矿体走向为北东向,倾向南东,倾角37°-41°

2)矿石质量

①矿石成分

矿石主要矿物成分为主要为方解石,少量白云石、泥质等。

②化学成分

顶板围岩主要为仑山组上段中部(O1l2-2)白云质灰岩,局部上段下部(O1l2-1)灰岩,主要化学成份与矿石类似,与矿石相比有益组分总体低,有害组分MgO明显偏高,SiO2含量略高于矿体平均含量。

③矿石结构构造及类型

矿石结构为生物碎屑微晶(泥晶)结构,中厚层状(块状)构造。

矿石自然类型为深灰色生物碎屑微晶灰岩,矿石工业类型为建筑石料用灰岩。

3)矿石物理性质

矿石质地均匀,结构致密,据2013年详查资料,矿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61.6-73.5MPa,平均为67.4Mpa,平均体重为2.70t/m3,磨耗率5-8%,吸水率<0.5%,放射性强度12-38伽玛。按国内岩石强度分类的四分法划分,此类岩石属坚硬岩;经加工后的碎石,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分类,类比相当于Ⅲ-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60的混凝土。

8.4、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区内熔剂用、建筑用石灰岩矿体,矿石易采、易选,矿石有用元素CaO含量高等,有害之素MgO、SiO2S、P含量低,完全符合冶金熔剂用石灰矿石质量标准,是一优质熔剂用石灰岩矿原料。

根据2013年详查采集的物理力学试验样品结果,抗压强度平均为67.4Mpa,抗压强度属较坚硬-坚硬类型,具较好的机械强度,不易形成碎块和粉末,针、片状物较少,用作熔剂时具较好的透气性和炉料的均衡性,用于建筑石料,具颗粒均匀,产品符合混凝土骨料质量要求。

矿山开采加工熔剂用或建筑用石灰岩矿多年,经颚式机初破,二破振动筛分,产品粒级:<5mm、5-24mm、24-40mm、>40mm等四种规格,其中<5mm粒级占10%,5-2 4mm粒级占30%,24-40mm粒级占40%,>40mm粒级占15%,回采率为95%,其块度限制和所占比例均达到要求,因此,本矿床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良好,工业利用可能。

8.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一)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内奥陶系下统碳酸盐岩类裂隙溶洞水含水岩组为矿床主要含水岩组,是矿坑充水的主要水源。该含水岩组岩溶较发育,富水性弱至中等。

矿区地下水的动态类型为渗入-迳流型。其动态变化特征与大气降水关系密切。

矿区开采可自然排水,或采用明渠向北西呈小溪流排放。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总体属简单。

(二)工程地质条件

组成采矿边坡的岩石为坚硬-较坚硬中厚层块状碳酸盐岩地层,裂隙多为充填型,矿区浅部岩溶发育带对未来开采边坡稳定性将会有一定影响,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其工程地质条件为简单偏中等。

(三)环境地质条件

矿山开采产生的渣土及废石量很少,矿山采矿过程中无废水污染,废石量很少,环境地质条件总体简单。

综上所述,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型(Ⅱ-2型)。

 8.6、开发利用现状

矿山设计开采最低标高为+120m,生产规模为年产50万吨。目前在矿区北侧形成了一个老采坑,根据矿山实测图,现矿区内有一个生产采区,由北东向南西推进,己形成了13个开采平台。

评估人员在矿山现场踏勘了解到,矿山经逐年投资建设,已达产能正常生产。因绿色矿山建设,矿山2017年10月停产至今。

 

9、评估实施过程

本项目评估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组织评估小组对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1)2019年11月11日,经委托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方式选择,本公司接受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委托,并组成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拟定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2)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本项目评估人员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矿山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调查,查看了矿山有关地质资料和地形地貌等情况,调查走访了该矿周边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搜集了有关资料,并征询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3)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8日,本评估机构就调查了解到的有关问题向评估委托人反映,听取评估委托人的意见,并分析、归纳资料,确定评估方法,选取评估参数,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4)2019年12月9日,评估报告书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的原则下,对报告作必要修改,最终于2019年12月10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给委托人。

 

10、评估方法

10.1、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1)不选取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理由

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的前提条件:可以获取同一区域、相同矿种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目前安徽省政府虽出台了基准价,但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不全,故不适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进行评估。

2)不选取交易案例比较法理由

适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的前提条件: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可以找到相同或相似条件要求的参照案例;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本项目不适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3)不选取收入权益法的理由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矿权:①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②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③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本项目矿山储量规模及生产规模均为中型,理论服务年限5年以上,故不适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

4)选取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理由

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折现现金流量法的适用范围:

a.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b.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 年第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10.2、评估方法的原理、计算公式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10.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处理方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 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式中:P——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评估计算年限内333)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334)?;

k——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3)地质风险调整系数(k)取值应考虑矿种、矿床类型、矿床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以及矿业权范围内预测的资源量与全部资源储量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参照表10-1。

10-1            k取值范围参考表

按(334)?占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

大于40%

小于40%

大于等于30%

小于30%

大于等于20%

小于20%

大于等于10%

小于10%大于0

0

一类矿产

0.8

0.801-0.850

0.849-0.900

0.901-0.950

0.951-0.98

1

二类矿产

0.9

0.901-0.925

0.926-0.950

0.951-0.975

0.976-0.990

1

三类矿产

1

1

1

1

1

1

    

11、评估参数的确定

11.1、评估指标和参数选取依据

评估指标和参数的取值主要参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 8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边塘熔剂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开发利用方案勘误修改说明”、经修改的“第九章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确定。

1)资源储量估算资料

《储量核实报告》由安徽博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编写。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等,经对《储量核实报告》分析,评估认为,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的要求;储量估算方法合适;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基本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可靠,通过了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该局以池自然资规储备字[2019] 8号”文备案,可作为评估依据或基础。

2)技术经济指标依据的资料

《开发利用方案》由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编写。矿山开拓、运输方案等基本合理;选择的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等基本可行;设计方法、内容符合现行规范规定要求,技术、经济参数选取基本合理,通过了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可作为评估的依据或基础。 

11.2、评估技术指标和经济参数

11.2.1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截止评审基准日2019年2月28日,矿区范围内保有熔剂用石灰岩矿(122b+333)1085.26万吨,保有(累计查明)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122b)361.26万吨。

11.2.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a.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

源储量。

b.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c.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本次评估的资源储量类型为122b,资源量可信度系数为1。

故确定,评估利用的(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为361.26万吨

11.2.4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技术指标

《开发利用方案》(P43)设计的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资源利用率94.14%,采矿回采率98%,废石混入率2%。 

矿山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已评估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的对象是主矿种的覆盖层共生矿种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矿山采矿过程中覆盖层全部剥离,建筑石料一般不考虑废石混入,实际资源利用率为100%(即设计损失量为0),矿石贫化率为0。

本次评估确定:设计损失量为0,采矿回采率为98%,矿石贫化率为0。

11.2.5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361.26-0)×98%

        =354.03万吨

由此确定本次评估利用的(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可采储量为354.03万吨。详见附表二。

11.2.6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1)(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根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本项目矿山为生产矿山(因绿色矿山建设暂停生产),采矿许可证和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矿山理论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规模;

ρ—矿石贫化率。

 

 

    矿山保有的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122b+333)1085.26万吨,资源利用率94.14%,采矿回采率98%,废石混入率2%,可采储量为1001.23万吨(1085.26×94.14%×98%)333类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1.0)。其理论服务年限为:

T=1001.23÷(1-2%)÷50=20.43年

2)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

生产年限:依据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的理论服务年限20.43年,确定覆盖层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的生产年限为20.43年。由于覆盖层在矿山开拓期即进入开采,不计矿山建设期,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20.43年,自2019年11月至2040年4月。

覆盖层年剥离量:354.03÷20.43=17.33万吨

本次评估,确定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的生产服务年限为20.43年,年产建筑用石灰岩矿17.33万吨。

11.2.7开采方法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用从上至下分层露天开采方式,选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

11.2.8产品方案

参考《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熔剂用石灰岩矿的产品方案,并询证了矿权人,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产品方案确定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碎石,分为寸口石、瓜米石及石屑。

11.2.9产品价格及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产品销售价格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一定时段的历史价格平均值确定。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熔剂用石灰岩矿碎石产品的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55元/吨(含税),没有设计可综合利用的建筑石料灰岩矿碎石的销售价格。

矿山历来开采销售的是熔剂用石灰岩矿,无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销售票据。

评估人员通过调查池州市当地建筑石料碎石的销售行情了解到,2016年以前,建筑石料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涨势平缓,多年价格在35-45元/吨之间。2017年以后,由于建筑市场的火热,建筑碎石(混凝土骨料)的销售行情上升较快,2017年销售价格在50-60元/吨之间,2018年销售价格在55-65元/吨之间,2019年在75-85元/吨之间。近三年建筑碎石(混凝土骨料)的平均销售价格在75元/吨左右(含税价)。

建筑石料矿山的实际产品方案一般都是碎石,含寸口石、瓜米石及石屑多个规格。本次评估不计建筑石料原矿的破碎损耗,参考《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各规格碎石产品的占比:寸口石约55%、瓜米石约30%、石屑约15%。其中的瓜米石、石屑的价格比(主要作为混凝土骨料用)寸口石要低。近三年建筑石料用瓜米石、石屑的平均销售价格约38元/吨和26元/吨左右(均含税)。矿山产品综合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75×55%+38×30%+26×15%)÷1.13=50.04元/吨

本次评估取当地建筑用石灰岩碎石(含寸口石、瓜米石、石屑)的综合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4元/吨,则:

正常年份的年销售收入=50.04×17.33=867.09万元

11.2.10固定资产

《开发利用方案》在勘误的“第九章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对矿山的建设投资进行了设计:矿山固定资产由原有固定资产加新增建设投资3646万元构成。由于方案未列出原有固定资产数据,评估不便确定取值。

矿山提供了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分项汇总表”,有原值和净值,也列出了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该汇总表基本反映了矿山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陆续新增部分建设资金的建设过程,且矿山目前已达到设计产能,能按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开采熔剂用石灰岩矿。故本次评估依据矿山的“固定资产分项汇总表”确定评估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

依据“固定资产分项汇总表”:矿山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为9473.85万元,其中剥离工程原值1450.00万元,房屋建筑物原值5358.4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2665.4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净值为7694.98万元,其中剥离工程净值1389.75万元,房屋建筑物净值5081.67万元,生产设备净值1223.56万元。

由于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的熔剂用石灰岩矿已评估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本次评估依据委托人下达的“需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山名单”的要求,仅对矿区范围内累计查明的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依据固定资产投资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将矿山固定资产投资按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和覆盖层(可综合利用的建筑石料灰岩矿)的年剥离量17.33万吨/年的比例进行分配。

覆盖层开采的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为:

开拓工程原值=1450×17.33÷(17.33+50)=373.16万元

房屋建筑物原值=5358.40×17.33÷(17.33+50)=1378.98万元

机器设备原值=2665.44×17.33÷(17.33+50)=685.95万元

固定资产原值=373.16+1378.98+685.95=2438.09万元

覆盖层开采的固定资产投资净值为:

开拓工程净值=1389.75×17.33÷(17.33+50)=357.65万元

房屋建筑物净值=5081.67×17.33÷(17.33+50)=1307.76万元

机器设备净值=1223.56×17.33÷(17.33+50)=314.88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357.65+1307.76+314.88=1980.30万元

覆盖层开采的固定资产在生产期初投入。详见附表四。

11.2.11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进项设备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本次评估确定新购进设备按13%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不动产增值税税率取9%。经计算,机器设备原值685.95万元,进项增值税为89.17(685.95×13%)万元,开拓工程原值373.16万元,房屋建筑物原值1378.98万元,不动产进项增值税157.69万元[(373.16+1378.98)×9%]。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按23年折旧,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经计算,在评估计算年限内回收残(余)值140.13万元。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本次评估机器设备按9年折旧,残值按原值的5%计算。经计算,在评估计算的生产期第5年和第14年,矿山投入机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685.95万元、设备进项增值税89.17万元,回收机器设备残值34.30万元。评估计算年限末回收余值133.87万元,评估年限内回收残(余)值202.46万元。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本次评估在矿山生产期开始,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燃料动力及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机器设备和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生产期各期抵扣的机器设备和不动产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详见附表八、附表一。

则计算期内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合计为342.59万元。详见附表五。

11.2.12土地使用权投资

矿山提供了“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土地费用的情况说明”:土地征用费用合计2368.90万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征地费用已摊销2036.90万元,尚未摊销额为332万元。由此确定矿山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为332万元。按熔剂用石灰岩矿可采储量1001.23万吨,建筑用石灰岩矿可采储量354.03万吨,分摊到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待摊费用总额为86.73万元。

土地使用权投资在生产期初投入。

11.2.13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评估非金属矿山的流动资金可以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5%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项目评估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2%。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为2438.09万元,则覆盖层开采需要的流动资金为292.57(2438.09×12%)万元。

流动资金在生产期初一次性投入,评估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11.2.14经营成本及总成本费用

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维简费、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后确定。总成本费用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由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职工工资及福利、维修费用、折旧费、安全费用等构成。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构成。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是主矿种的开采成本。由于在主矿种的开采过程中,开拓剥离覆盖层与主矿种开采是“边剥边采”,如果考虑覆盖层剥离物的综合利用,则开采成本应在主矿种和剥离物之间按采出量分摊。

1)材料及动力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采、剥作业费350.00万元、矿、岩运输费175.00万元。评估人员询证了矿山的生产技术人员,以上两项费用包含了采矿过程的材料费和动力费。经计算单位材料及动力费为6.90元/吨[(350+175)÷(17.33+50)÷1.13)],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不含税材料及动力费为6.90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材料及动力费119.56万元。

2)工资及福利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工资及福利费247.50万元。经计算单位工资及福利费为3.68元/吨[247.50÷(17.33+50)],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工资及福利费为3.68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工资及福利费63.69万元。

3)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费。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40年,机器设备8~15年。本项目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23年、机器设备按9年计提折旧,残值率按5%计算。评估计算年限内折旧费总额2651.96万元,采出剥离物354.03万吨,则单位折旧费用为7.49元/吨(2651.96÷354.03)。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折旧费129.36万元。

4)维简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维简费应按财税制度及有关部门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矿石量和开拓工程投资计算单位折旧性质维简费,不计残值,折旧性质维简费为1.01(357.65÷354.03)元/吨。

参考《冶金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冶经[1992]312号):将冶金重点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由现在的每吨原矿2元提高到每吨原矿4元,增提部分进入企业生产成本(附重点石灰石矿山企业名单)。

由于本项目评估矿山非重点石灰石矿山企业名单列出的企业,本次评估参考类似矿山维简费标准取2元/吨,单位更新性质维简费为0.99(2-1.01)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折旧性质维简费17.50万元,更新性质维简费17.15万元。

5)安全费用

根据“财企[2012]16号”,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单位安全费为2.00元/吨。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安全费为2.00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安全费34.65万元。

6)修理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修理费10.89万元。经计算单位修理费为0.14元/吨[10.89÷(17.33+50)÷1.13],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不含税修理费为0.14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修理费2.48万元。

7)其他制造费用

《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没有设计其他制造费用,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其他制造费用为0。

8)破碎加工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破碎加工费用200万元,经计算单位破碎加工费为2.97[200÷(17.33+50)]元/吨,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破碎加工费为2.97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破碎加工费51.47万元。

9)土地费用摊销

矿山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为332万元(其中需摊销到建筑用石灰岩矿的摊销额86.73万元),在矿山评估的生产服务年限内摊销,则单位土地费用摊销为0.24元/吨[332÷(354.03+1001.23)]。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土地费用摊销4.24万元。

10)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

依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

矿山提供了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下达《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池自然资规函[2019]30号)”,方案设计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投资概算为1422.13万元,由此估算的单位原矿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费用为1.05元/吨[1422.13÷(354.03+1001.23)],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同类投资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原矿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费用为1.05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费用18.18万元。

10)财务费用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财务费用只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按自有资金处理、不考虑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设定流动资金中70%为银行贷款,在生产期初借入使用,贷款利率按自2015年起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按期初借入、年末还款、全时间段或全年计息。则: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92.57×70%×4.35%=2.29万元

折合单位财务费用为0.13元/吨。

11)销售费用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销售费用12.50万元,经计算单位销售费用为0.19元/吨[12.50÷(17.33+50)],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销售费用为0.19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销售费用3.22万元。

12)管理费用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勘误的“生产成本费用估算表”,设计的年其他管理费用25万元,经计算单位其他管理费用为0.37元/吨[25÷(17.33+50)],对比当地类似矿山的成本水平,基本合理,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其他管理费用为0.37元/吨。

依据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本次评估不再计算资源补偿费。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管理费用6.43万元。

综上所述,则正常生产年份单位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为:

单位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27.16元/吨

单位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用-折旧性质维简费-摊销费-财务费用

=18.29元/吨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年总成本费用470.25万元,年经营成本316.84万元。

11.2.15销售税金及附加

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基数。

1)增值税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燃料动力及修理费×增值税税率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新购进设备及不动产进项增值税,可在矿山生产期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及修理费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抵扣完设备进项增值税及不动产增值税后的正常生产年度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867.09×13%=112.72万元

进项税额=(119.56+2.48)×13%=15.87万元

年应缴增值税=112.72-15.87=96.86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据询证,矿山实际按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缴税。

正常生产年度: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86×5%=4.84万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费。

正常生产年度:

应缴教育费附加=96.86×3%=2.91万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2%。

正常生产年度: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96.86×2%=1.94万元

5)资源税

依据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石灰石原矿资源税税率为6%。

正常生产年度:

应缴资源税=867.09×6%=52.03万元。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应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61.72万元。

11.2.16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

应缴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税率

正常生产年度:矿山开采覆盖层应缴企业所得税83.78万元。

11.2.17折现率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凡涉及到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本项目为采矿权出让评估,折现率取8%。

11.2.18 Q1Q、K取值

本次评估,由于保有资源储量中不含(334?)资源量,即 Q1=Q=361.26万吨,故k取1。

 

12、评估假设

本报告所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采选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3)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4)覆盖层(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开采年限与矿山服务年限基本一致,边剥边采边综合利用。

 

13、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池州市银龙熔剂用石灰岩矿(可综合利用建筑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1097.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

 

14、特别事项说明

14.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本公司对使用本评估结果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14.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评估报告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调整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等。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调整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果。若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源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14.3、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相关方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评估工作中委托方及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由于《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主要针对主矿种熔剂用石灰岩矿的开发和利用,只简单提到覆盖层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方案的采矿技术指标和项目经济指标都只考虑了主矿种。本次评估,鉴于覆盖层和主矿种的开采遵循边剥边采、剥采并举的原则,覆盖层的开采年限、生产规模都参考主矿种的服务年限确定。覆盖层的固定资产投资、生产成本都由主矿种的相应投资和成本按各自生产规模的比例分摊。如果矿山提交了经评审通过的专门针对建筑用石灰岩矿的开发方案,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该采矿权出让收益。

4)本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计算过程的说明,报告附表及附件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5、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出让采矿权这一评估目的和报送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无异议后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评估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且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条件下,根据公开的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出让收益评估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值的影响。若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若用于其他评估目的时,该评估结果无效。

 

16、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报告复核人:

 

17、评估专业人员及报告日

 

肖顺清(矿业权评估师):

 

王剑(矿业权评估师):

 

汪建兵(评估助理):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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