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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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1812-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营商环境  / 土地
成文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8-12-31 10:51
发文字号: 池国土资函〔2018〕61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06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池国土资函〔2018618

 

各县国土资源局,贵池、九华山、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函[2018]37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常态化建设以及自然资源管理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自然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资本同等享受。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

  二、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

  在编制市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各地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在规划时间、 空间、结构分布上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安排。统筹调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土地供给,满足民营企业在新建、 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

  三、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增工业用地租赁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对省、市确定的先进制造等优先发展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以及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用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四、鼓励盘活使用存量用地

  鼓励民营企业自身升级改造,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加强服务与管理

  优化服务,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对在行政执法中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12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12-31 10:51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