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9407743/201808-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10:41 |
发文字号: | 池国土资函〔2018〕4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个人)补办出让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126 |
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个人)补办出让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池国土资函〔2018〕415号
贵池、开发区、江南集中区、平天湖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科室:
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个人住宅划拨补办出让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个人)补办出让审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即日执行。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个人)补办出让审批工作制度
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个人住宅划拨补办出让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制定行政审批制度如下:
1、个人房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实行即办即结,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立办立结。
2、市民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即可申请补办住宅用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
3、受理材料审核,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照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场审定,补办出让面积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除以楼层确定;根据房屋所在的池州市城区基准地价级别,确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4、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授权窗口行政审批人加盖审核(批)意见印签和补办出让审批专用章。
5、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土地出让金凭证后,开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将审批材料移交产权人,并告知产权人前往市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