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9407743/201709-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土地 / 矿产 |
成文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日期: | 2017-09-11 10:35 |
发文字号: | 池国土资规〔2017〕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9667 |
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国土资规〔2017〕1号
贵池、九华山、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84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法制审核流程图,业经2017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2.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3.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4.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我局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我局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提出法制审核申请(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我局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科,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依法应当给予处分需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的;
(五)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以下行政征收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相对人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异议的;
(二)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征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机构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向法制机构申请法制审核。
第十条 执法机构申请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接到法制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对情况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可邀请局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或向社会承诺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根据听证笔录;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征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二)行政征收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权限;
(三)应征主体是否负有法律的义务;
(四)征收标准、范围、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定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形成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客观全面。因报送材料不齐备等问题,造成重大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执法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机构不得上报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不及时,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法制机构审核不及时,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及我局权力清单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