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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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15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成文日期: 2015-11-19 发布日期: 2015-11-23 10:18
发文字号: 池国土资函〔2015〕4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池国土资函〔2015459

 

县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切实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1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2015年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复垦补充耕地

各县(区)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利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分年度制定开发利用计划,依据规划、计划有序推进开发。要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联圩并圩、复垦增地工程,多开垦优质耕地尤其是水田。

二、强化监管,规范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一)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立项申报法人(业主)为市(县、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涉及土地开发项目的,须经农业、林业(涉及林地)、水务(涉及坑塘水面、滩涂地、改线河道及水利设施附近等土地围垦)、环保等部门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引导和规划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03号)要求申报审批。

立项前各县(区)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应组织专家(农业、水务、环保、林业等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共同对立项审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法人(业主)要严格依据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评审制度,建立专家库,按土地整理项目要求进行评审。属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项目,应逐级初审上报。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面积在200亩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简化成表格形式。

(二)项目规划设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要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认真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即编制前,编制单位技术人员结合勘测资料现场踏勘,征求并吸纳项目区当地群众以及农业、水务等部门专家意见,形成初步成果;再将规划设计初步成果反馈到当地群众以及农业、水务等部门专家,再次征求意见,然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方可送审。水务部门意见和公众参与等相关资料作为项目申报材料的附件。规划设计要结合项目周边地块耕地状况和农田基础设施情况,优化和完善田块布置和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等级,确保复垦后的耕地与周边设施相衔接。

(三)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并征得土地权利人认可。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公告、合同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现场管理“五大员”(项目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项目核算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到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项目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

各地要加大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管力度,一经发现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机构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和变更、项目预算、施工、监理、决算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四)项目资金管理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部、省关于土地复垦整理开发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强化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严格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项目验收管理

严格项目验收程序,认真做好项目日常验收、项目合同验收、项目竣工初验、项目竣工复验和终验等各阶段验收工作。200亩以下的补充耕地项目,县级初验后由市级进行终验; 200亩以上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三级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确认和备案。

市、县(区)按年度成立由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农民群众代表组成的补充耕地检查验收组,依据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尤其是要对项目实施后的地类、权属、项目区四至界线、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级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凡是施工不到位或质量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对在初验、复验和终验验收中降低验收标准、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补充耕地移交和质量管理

1、补充耕地移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要制定、落实好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与责任,及时将补充耕地移交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移交档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权、利。要督促落实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市场的方式,确定补充耕地承包或流转经营对象,经营年限不得低于3年,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各地要鼓励将补充耕地流转给种粮大户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耕种,提高土地综合效益。

2、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在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环节,要细化质量标准,重点核查质量等级情况。县(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充分应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七)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复核制度。一是年度复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将每年组织对往年验收的和上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形成专题报告向县(区)国土局和县(区)政府进行通报。现场复核发现的问题,县(区)国土部门要负责组织、督促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专题报告。二是占补平衡挂钩项目复核。市、县(区)国土部门在组卷土地报批前,要对占补平衡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符合挂钩条件的方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挂钩;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区)国土部门的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补充耕地方案审查不予通过,用地报批材料不予上报。

三、健全台账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监管

(一)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动态监管。开展补充耕地和占补平衡指标台帐日常核查、核对,及时更新市本级、各县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据库,完善每个指标库对应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及时开展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上图入库和在线备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备案,建立补充耕地和占补平衡指标动态查询管理系统。涉及指标转让的,转让和受让方要及时予以对应调整。

(二)规范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各县(区)以及市本级指标除用于本级占补平衡外,凡涉及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必须服从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做到全市平衡。本市范围内的指标交易,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各县(区)、市本级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形成的指标属于县(区)或市级政府所有,投资人不得持有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指标入库工作。各地不得以分配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对民间投资人进行利润分配或抵扣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不得变相为投资人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51119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5-11-23 10:18 信息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