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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0714/201706-03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机关事业单位 /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06-28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8 15:06 来源: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农民生生相息的物质基础。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造成资源浪费。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盘活闲置农村集体土地资源,2007年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等项目,鼓励农村居民到集镇或者中心村集中居住,同时将闲散、废弃的老旧村庄进行复垦整治,积极稳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宅基地粗放建设、无序建设、超标准建设、未批先建、一户多宅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问题,也是做好“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工作,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我省也十分重视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2016年2月25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出台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起草本意见(送审稿)。

出台本意见是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二、三产业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城镇居民人口不断增加,但是农村人口仍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宅基地管理依然是市、县(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该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主体资格、分户建房条件等,有助于各县(区)在具体管理农村宅基地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效率和透明度,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出台本意见是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多个部门,管理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沟通协调难。该意见明确提出了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共同促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本意见的出台,为积极稳妥解决农户现有且未办理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问题、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该意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权”发证工作,提出现有且未办理手续的农村宅基地的处置措施,既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农村宅基地问题引发的信访、上访等事件发生,保障社会稳定。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含五项内容。

(一)科学编制相关规划

要求各地科学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发展布局,确定保留、发展和撤并的农村居民点、村庄建设标准、各类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在建设用地规模、空间管制、用地布局等方面相衔接,实现“两规合一”。同时,要求对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单列下达,各地计划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县(区)有村庄复垦后备资源的,应按照皖国土资〔2016〕4号文件要求,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

(二)规范审批程序

包括依法规范使用面积标准、明确申请主体及申请程序、合理设置建房分户条件。

1、关于使用标准方面。要求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2、关于申请主体方面。申请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

3、关于申请程序方面。申请程序分为提出申请、现场勘查、上报审批三个方面。宅基地的申请材料经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代表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宅基地经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要组织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开工、建设、竣工阶段分别进行实地检查。

4、关于设置建房分户条件方面。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户有所居、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时如何认定为“一户” 的情况分类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

(三)创新管理机制

鼓励农村居民向集镇和中心村聚集,村民小组之间可以调剂农村宅基地。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予以补偿。自愿将原有合法宅基地全部退还或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并在我市范围内城镇购买商品房落户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每亩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并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每亩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完善农户现有农村宅基地手续

认真清理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等情况,对农户现有宅基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和用地面积标准的,运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分期分批安排农用地计划等方式,进一步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但农户“一户多宅”、“一户一宅”超标准部分不得办理。

(五)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管理工作体系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充分发挥村集体职能作用,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大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县(区)政府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要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整改,限期消除违法状态,并协调人民法院及时受理、裁定、执行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宅基地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