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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绿洲包装厂(9134170254889790W):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12月28日与原池州市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五岭村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获得该村集体土地7亩,先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该地块建设一期厂房、再于2018年3月份开始在该地块加建二期厂房。经实测第一期厂房占地1719平方米(耕地、林地),建成建筑物(厂房)1179.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硬化等)539.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期厂房占地530平方米(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建成建筑物(厂房)53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以上占地建设行为,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池州市绿洲包装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代表询问笔录;3、《投资协议书》;3、碧岩村提供的《证明》;4、《关于池州市绿洲包装厂厂房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5、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19年8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视作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有关人员来我局进行陈述:请求给予时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然而至今仍未动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49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厂房)1179.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硬化等)539.2平方米(第一期);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厂房)530平方米(第二期);
4、对非法占用的1719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罚款34380元;对非法占用的530平方米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即罚款15900元;共计并处罚款502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将没收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一期)移交我局,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第二期),恢复土地原状,来我局财务科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厂房)530平方米(第二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4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厂房)1179.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硬化等)539.2平方米(第一期)”和“并处罚款50280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先生、吴先生;电话:0566-2717389、2819121
地址:池州市永明路1号、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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