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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2号
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双平西路和金光大道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经开区实施金光大道主线工程、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工程建设,2008年9月竣工。2019年,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实施《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网品质提升 EPC总承包项目》,涉及园区四条道路(鎏金路、金同路、金光大道、双平西路)建设,2020年6月18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经实地勘测,双平西路实际占用土地1425平方米,其中水田187平方米、其他林地901平方米、沟渠330平方米、公路用地7平方米。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金光大道实际占用土地14178平方米,其中耕地237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356平方米、建设用地7822平方米。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你单位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金光大道、超出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双平西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网品质提升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4.竣工验收报告;5.《建设工程合同审批表》;6.勘测报告;7.影像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建设金光大道非法占用的14178平方米土地和建设双平西路非法占用的1425平方米土地;2.对建设金光大道非法占用的14178平方米土地和建设双平西路非法占用的1425平方米土地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额234045元人民币;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金光大道14178平方米硬化道路和新建的双平西路1425平方米硬化道路。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金光大道14178平方米硬化道路和新建的双平西路1425平方米硬化道路移交我局,并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敏 张建浦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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