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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512-00035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2-10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2-10 15:22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行政处罚决定
    自然规罚决字[2025]1


池州市经济开发区经路道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通港大道辅道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发包人)和池州市金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包括通港大道和双龙西路在内的池州经开区电子产业园区配套工程。2020年9月5日,双龙西路竣工验收,违法地块为道路一侧绿化带和人行道。2021年实施了通港大道南段(清溪大道至凤凰大道)在内的池州经开区电子产业园配套工程,2024年8月21日竣工验收,违法地块为通港大道辅道。

经实地勘测,双龙西路实际占用土地1865平方米,地类均为旱地。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通港大道实际占用土地270平方米,地类均为建设用地。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你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建设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通港大道辅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初步设计;4.竣工验收报告;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勘测报告;7.影像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双龙西路绿化带和人行道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通港大道辅道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建设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非法占用的1865平方米土地、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通港大道辅道的270平方米土地;2、对建设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非法占用的1865平方米土地处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额27975元;对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通港大道辅道的270平方米土地处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27000元;共计罚款54975元;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865平方米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的270平方米通港大道辅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865平方米双龙西路旁绿化带和人行道、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建设的270平方米通港大道辅道移交我局,并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敏   张建浦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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