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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并未明确禁止社会资本参与。
民营企业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民营企业共同建设公益事业项目,可按照《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也可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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