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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508-0000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11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05
废止日期: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5 14:51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董爱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加强矿山用地报批效率的提案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案内容。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采矿用地面临的形势及风险

随着社会大众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及国家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采矿用地如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将面临多重政策高压与法律风险。从形势层面看,国家近年来强化耕地保护与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卫片执法、环保督察等机制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未批先占行为极易被卫星监测锁定并纳入重点督办清单。法律层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77条及《刑法》第342条,均对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6号)(以下简称6号文),也明确了采矿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采矿用地如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将面临限期整改、罚款、复垦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企业还将面临项目停工、信用惩戒、融资受限等衍生风险,最终导致经济成本与法律代价远超合规审批成本。

我市采矿用地报批的主要做法

我局于2024年7月,下发工作通知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统筹采矿用地规模和布局、采矿用地报批路径、采矿用地指标及要求、采矿用地使用方式等方面规范采矿用地报批。2024年8月、10月分别召集全市采矿企业召开采矿用地报批专题会议,宣讲了《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4〕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剖析了我市有关案例及介绍我省有关地市采矿用地审批做法;加大宣传采用用地政策,明确报批路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以来,获批柯家村溶剂用白云岩溶剂用石灰岩6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青阳县花园吴家冶美用白云岩矿生产项目等采矿建设用地共计2552亩。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步将继续强化部门协同,优化审批服务。建立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审查机制,推行“一矿一策”会商制度,避免企业多头跑、重复审;探索实施“矿业用地服务专员”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政策指导。

 

联系人:叶海鹏、江伟

联系电话:2819117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