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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其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其中,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进行比选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要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数量、质量要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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