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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407-00055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办理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8
废止日期: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办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8 08:51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周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建议》(第159号)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布置情况

2020年9月,《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2020〕165号)公布了各县(区)的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已超过三年未作调整2022年底,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2〕382,以下简称382号文的要求,我市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同时布置了县区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要求各县(区)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同步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厅382号文”要求,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并兼顾相邻区片间的地价水平差异、不同行政辖区地价标准的衔接,调整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了各方面补偿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论证各县(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7月中旬前陆续上报市政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征求了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等3个管委会和17个市直单位意见。8月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了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审查论证会,认为各县(区)上报的补偿标准调整成果基本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有关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补偿标准调整初步成果,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省级审查情况

2023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在综合审查部分地市调整的补偿标准成果后,发现各市的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且存在青苗及附着物种类、名称不规范的情形。经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决定,拟制定全省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全省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调整。我市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暂停了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重新启动标准调整工作

2024年5月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要在认真调查梳理基础上,依据政策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明确本区域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类型、名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地上附着物的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青苗的产值等因素以及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市域内补偿对象名称、类别及表格格式等应当统一,同类项目、同类补偿对象,其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相同,不得分县(市、区)制定。明确各设区的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依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重新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

后续工作进展情况我局会与您实时对接,谨以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以示感谢。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66-2819130

 

                            2024年7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办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