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权力结果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404-00073 组配分类: 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03001号) 文号: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0300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2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03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16:20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自然规罚决字[2024]03001

 

池州市永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MRA9T(1-1)]

通过卫片图斑核查,发现池州铜冠信步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kt/a压铸锌合金项目主厂房涉嫌违法用地,该违法用地系你公司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建设形成的,我局已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查处。

经查,2023年,你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施100kt/a压铸锌合金项目主厂房工程土建劳务工程,劳务分包范围:劳务施工、三通一平、测量放线、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厂房于2023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24年3月13日,池州铜冠信步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用地超出批准的红线系项目建设单位池州市永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施工范围图施工导致。

我局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实地测绘,实际占用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土地总面积1258平方米(折1.89亩),均为工业用地。该地块已纳入《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经套合《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经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境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对此勘测结果,你公司无异议。

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到精确测量,导致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建设100kt/a压铸锌合金项目主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池州市永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池州铜冠信步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kt/a压铸锌合金项目》备案表;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图纸;5.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6.情况说明;7.勘测报告;8.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58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地建设的1258平方米厂房

3.对非法占用的125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额1258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非法占用的12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58平方米厂房移交我局,并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敏   江伟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