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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
3.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
4.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以上用地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经营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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