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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上级文件及解读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401-00065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名称: 【新闻发布会】【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16
废止日期:
【新闻发布会】【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6 09:50 来源: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浏览次数:1055 字体:[ ]

  1月16日上午,《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汪晔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场


汪晔宇:
    各位记者朋友: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汪晔宇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近日,省政府出台《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这一政策精神,今天我们邀请到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黄厅长作介绍。

黄发儒: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黄发儒


    大家上午好!首先,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11月2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了解《办法》,借此机会,我就《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土地征收法治化和规范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草一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行为民征收、阳光征收的必然要求。

    二是为了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范围、程序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要求等作出新的制度安排,2022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上位法对土地征收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等,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解决征地实施中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部分地方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不明确,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不力;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规定缺失,补偿资金落实和安置措施刚性不够等,导致大量征地矛盾纠纷并引发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四是推进土地征收法治化建设的需要。由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时间长、环节多,涉及的区域、地类、现状、建构筑物复杂,被征地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差别大,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而各地出台的相关制度,在征地实施主体、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对象、安置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随着土地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征收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中具体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进行统一规范,并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夯实法治基础,提升土地征收的法治化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政府及部门土地征收实施行为、多元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等多个方面对我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

    一是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机制。《办法》在集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形成闭环管理,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制度供给。在征地前期程序方面,逐一细化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在土地征收报批方面,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时限等要求。在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交付土地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

    二是健全土地征收知情权保障机制。《办法》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办法》明确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公布。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要求实地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并通知拟征收土地权利人参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示。拟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保障其表达异议的权利。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环节,《办法》明确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实践中对《土地管理法》“多数”难以把握问题,降低被征地农民提请听证的“门槛”条件。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环节,规定被征地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分配费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多元补偿保障机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集体建设用地评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的具体规定,并要求足额列支社会保障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办法》特别强调征收宅基地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规定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具体要求,明确安置周期,规定提供安置房安置,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合理得到住房安置。针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等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解决长期以来集体与个人补偿安置费用分配规则缺乏依据的问题。

    四是建立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运行机制。《办法》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土地征前、征后、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切实规范和约束政府及相关部门征地行为。如针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对于如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时间、程序、内容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办法》对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确保有章可循。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全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办法》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充分保障土地征收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是建立了违法征地责任追究机制。为了防止市、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实施土地征收,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法律责任。针对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法》的特点

    一是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更健全。《办法》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以具体细化为原则,尽量减少原则性和模糊性,让《办法》看得更明白,更具有操作性,有效解决当前对土地征收政策理解不够清晰、把握不够精准等问题。如针对征地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土地现状调查,《办法》总结实践中成熟的做法,明确谁是调查主体、谁是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确认、使用、公示等。针对征地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对签订协议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比例进行量化,要求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100%,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将“个别”理解为“极少数”,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是土地征收责任更明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但实践中存在着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征地工作的情况,但这些机构的责任是什么实践中并不明确,为此《办法》总结实践做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机构的土地征收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其负责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事项,避免因职责不清引起责任不明、工作不协调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三是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更全面。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上,从征地批准前落实费用、征地批准后支付费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等三个关键节点,精准把关,环环相扣,构建征地补偿等费用保障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为了防止市、县政府征地久拖不决导致土地圈而不征,影响农民土地权益,《办法》对市、县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期限作了两年有效期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必须重新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规范实施土地征收,减少土地征收领域矛盾纠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汪晔宇:

    谢谢黄厅长的介绍。

    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办法》从哪些方面突出强调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黄发儒:

    我省《办法》除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土地征收的宗旨、原则和主要内容外,从以下三个方面概括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是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按照上位法规定,对征地程序进一步细化,构建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征地程序机制,详细规定土地征收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掌握了解征地信息,表达意见和建议,从征地前期公告、调查、听证到征地批准后的费用支付,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

    二是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同时,市、县(市、区)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办法。《办法》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要求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性作用。

    谢谢!

新华社记者: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内容有哪些?《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新华社记者提问


黄发儒: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民村民住宅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当通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办法》规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要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并由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力求规范各类安置措施的足额落实到位,促进和谐征地。

    谢谢!

新安晚报记者:

    老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哪些人能获得补偿安置,比如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新安晚报记者提问


黄发儒: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情形的规定,既是让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吃颗定心丸,也是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心无旁骛地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谢谢!

汪晔宇: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