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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2001号
池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00664211150B]:
自然资源部下发我市3417022022101911100354-2号土地卫片图斑,我局组织对该图斑进行核实,该图斑范围内建设行为系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修建花溪路,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查处。
经查,2022年4月市发改委出具《关于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发改审批[2022]158号),同意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道路全长471.67米,其中:花溪路段全长232.04米,道路红线宽18米,并配套建设照明、绿化、道路名牌及交通指示、环卫设施、各类管网等。由你单位组织对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进行招标,2022年5月27日,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定为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单位。2022年6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工期90天。2022年7月下旬,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到2023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
我局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对该图斑范围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测绘,经过实测计算并套合202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花溪路项目占地总面积4495平方米(6.74亩),均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 经套合《贵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全部符合规划。经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位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将西苑路(含花溪路)项目交由石台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池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发改审批[2022]158号);4.《关于西苑路(含花溪路)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补办)》(池建概审办[2022]19号);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勘测报告;7.询问笔录;8.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违法占地建设的4495平方米道路;
3.对非法占用的4495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额4495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非法占用的44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495平方米道路移交我局,并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敏 江伟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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