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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10-00036 组配分类: 权力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080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8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08001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09:18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08001号

 

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代码:12341800MB0W5709XW]:

      自然资源部下发平天湖风景区3417020004318126号土地卫片图斑涉嫌违法,我局组织人员对图斑进行核实,发现该图斑范围内建设行为系你委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地修建平天湖湿地公园停车场,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8月8 日立案查处。

       经查,你委于2019年开始组织实施池州市平天湖(西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通过设计变更增加了湿地公园停车场工程,并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平天湖(西部)生态修复工程B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动工建设平天湖湿地公园停车场,自2019年5月开始施工到2019年9月竣工。

       我局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对该图斑范围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测绘,通过勘测,平天湖湿地公园停车场项目占地总面积1506.38平方米(2.26亩),其中:该地块占“二调”坑塘水面1473.99平方米(2.21亩)、公路用地32.39平方米(0.05亩),场地硬化1506.38平方米。 经套合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该地块占有条件建设用地区(1473.82平方米),占允许建设用地区(32.56平方米)。该地块已纳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的《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有关部门和单位无颠覆性意见,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用地;经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

      你委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将平天湖湿地公园停车场项目交由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平天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池州市平天湖(西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池发改审批〔2019〕75号);4.《关于平天湖(西部)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池发改设计〔2019〕356号);5.《平天湖(西部)生态修复工程B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6.勘测报告;7.询问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委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鉴于平天湖湿地公园停车场项目建设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旧)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06.3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06.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06.38平方米硬化地坪;

       3.对非法占用的坑塘水面1473.99平方米和公路用地32.39平方米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罚款额22595.7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非法占用的1506.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06.38平方米硬化地坪移交我局,并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委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敏   江伟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