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09001号
荆州市国泰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707723486]:
自然资源部下发我市2023年度9月份SX3417022023080308160007号卫片图斑,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组织人员对图斑进行核实,经核查实地为池州长江公铁大桥施工现场,该地块系你公司超出先行用地红线范围外建设桥墩及临时施工便道,构成违法占地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查处。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与签订《池州长江公铁大桥CZDQ-2标段6号边墩及引桥S1-S7号墩承台、墩身、支架现浇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你公司开始进场施工,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明确告知了你公司施工红线,但你公司施工范围超出了已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截至目前,临时施工便道已竣工,S4、S5、S7、S8、S9五个桥墩尚未竣工,我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五个桥墩已停工。
2023年9月15日,我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对卫片下发违法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出具《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违法用地测绘情况的报告》。通过勘测,该地块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3609平方米(5.41亩),其中江口街道大兴永兴社区1661平方米(2.49亩),江口街道大兴社区1948平方米(2.92亩)。根据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该地块占用耕地(0103)面积440平方米,其他林地(0307)面积1661平方米,坑塘水面(1104)面积为44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0702)面积1066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内构筑物(桥墩、硬化临时施工便道)面积3609平方米。经套合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该地块占用允许建设区1513平方米;占限制建设区2096平方米,其中限制建设区内池州长江公铁大桥主线桥墩部分占地1660平方米已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年)》《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20-2035年)》等规划。综上,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317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436平方米(坑塘水面)。你公司已认可上述勘测结果。
你公司未经合法批准,于2023年9月擅自占用江口街道大兴社区、永兴社区境内3609平方米(5.41亩)集体土地建设面积3609平方米构筑物(桥墩、硬化临时便道)的行为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荆州市国泰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荆州市国泰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皖发改基础〔2022〕468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池州长江公铁大桥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606号);
5、《池州长江公铁大桥CZDQ-2标段6号边墩及引桥S1-S7号墩承台、墩身、支架现浇梁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6、《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违法用地测绘情况的报告》;
7、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停工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江口街道永兴社区1661平方米集体土地和江口街道大兴社区194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违法占地建设的1674平方米桥墩和1499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
3、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坑塘水面)上新建的436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
4、对违法占用3609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100元的罚款即360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土地权利人,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36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将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674平方米桥墩和1499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移交我局,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江口街道永兴社区1661平方米集体土地和江口街道大兴社区194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违法占地建设的1674平方米桥墩和1499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和“对违法占用3609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100元的罚款即3609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坑塘水面)上新建的436平方米临时施工便道”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 敏、江伟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