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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01-00079 组配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告
名称: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丰站拆除重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贵征补字〔2023〕第1号) 文号: 贵征补字〔2023〕第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11
废止日期: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丰站拆除重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贵征补字〔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1-11 10:07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丰站拆除重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永兴社区四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境内(东至扬帆路以东,南至贵铜公路以南,西至空地,北至长江),征收土地总面积2.311公顷,其中农用地2.311公顷(耕地2.29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江丰站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征收上述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池州市贵池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单位:元/亩

区域

所在

区片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区片

标准

其中

区片

标准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

助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

助费

江口街道永兴社区

47800

15870

31930

38240

12696

25544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项目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7〕123号,我区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关于调整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池人社秘〔2021〕160号,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参照此文件执行)、《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贵人社秘〔2022〕219号)执行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276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贵池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征地范围内的江口街道办事处分别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3年2月11日止。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