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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204-00070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矿行决字[2022]030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2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自然资规矿行决字[2022]03001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0:09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池自然资规矿字[2022]03001

胡某柯、方某、舒某进、叶某亮:

    2021年2月24日晚,你四人在清溪碧岩黄山组新修318国道路边的山坡处开采砂质高岭土(麻古沙),经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站前区派出所出警并现场制止,你四人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2021年3月24日,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站前区派出所向我局出具《关于移交胡某柯等人非法采矿线索的函》,将你四人涉嫌非法采矿违法线索移交我局。公安机关通过对你四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调查讯问,初步查明你四人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于2021年2月24日晚在清溪碧岩黄山组新修318国道路边的山坡处使用挖掘机非法采挖山体中的砂质高岭土(麻古沙)。2021年5月14日,我局就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对你四人再次进行询问,你四人承认2021年2月24日晚共挖9车麻古沙,其中6车进行了销售,3车原地倒掉,非法销售麻古沙185.2吨。市发改委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的麻古沙市场价格为13元/吨。

    你四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溪碧岩黄山组新修318国道路边的山坡处使用挖掘机非法采挖山体中的砂质高岭土(麻古沙),并销售185.2吨的行为构成无证采矿,违法所得2407.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向你四人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四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四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四人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407.6元;

    3、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240.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财务科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入库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四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先生   胡先生

    电  话:0566-2819123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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