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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起草制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问:该清单编制依据是什么?
答: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问:该清单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经与省自然资源厅、周边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接,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免罚清单》后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由我局法规科和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形成《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主要针对哪些违法行为做出免于行政处罚?
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项:1.企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3.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4.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6.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7.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8.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解读机关: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单位: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0566-28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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