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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012-00084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5
废止日期: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25 17:20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自然规罚决字[2020]12002

 

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91340100MA2RAD9N0J(1-1)):

自然资源部下发2020年卫片图斑涉及池黄高铁建设占地,我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你公司承建池黄高铁青阳县段二标工程项目,超出批准的先行用地建设施工,涉嫌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查处,并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实地测绘,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项目(二标段)违法占用杨田镇上东堡村境内土地2287平方米(折3.43亩),其中有林地169平方米(折0.25亩),水田511平方米(折0.77亩),旱地1607平方米(2.41亩),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占地面积2082平方米。

经查,你公司(乙方)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招投标与工程承包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池州市青阳县,工程名称为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站前工程HCZQ-2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竣工日期为为2021年5月31日,工期258天。2020年6月,你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开始施工,具体位置为青阳县杨田镇上东堡村(赵家尖隧道出口至岭山村隧道进口段)。而且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已告知你公司先行用地红线范围,但你公司仍然超出了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范围占地建设,并承认超出批准先行用地范围建设的责任在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雨晨地基基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国铁路总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6、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7、省厅下达《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贵池区段、青阳县段)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意见的通知》;8、《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项目(二标段)违法占地情况的测绘报告》;9、询问笔录;10、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01221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87平方米(折3.43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2082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169平方米有林地、511平方米水田和1607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3430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在非法占用的22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2082平方米移交我局,并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566-2819123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