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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2001号
九江市晟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360406MA35H9LD4E):
自然资源部下发2020年卫片图斑涉及池黄高铁建设占地,我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你公司承建池黄高铁贵池区和青阳县段一标工程项目,超出批准的先行用地建设施工,涉嫌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查处,并委托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实地测绘,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项目(一标段)违法占地总面积6535平方米(折9.80亩),具体情况如下:1、占用清溪街道白沙村境内土地3386平方米(折5.08亩),其中有林地350平方米(折0.53亩),水田1832平方米(折2.75亩),旱地1204平方米(1.80亩);2、占用马衙街道大路村境内土地876平方米(折1.31亩),其中有林地768平方米(折1.15亩),旱地109平方米(0.16亩);3、占用青阳县蓉城镇云山村境内土地2272平方米(折3.4亩),其中有林地203平方米(折0.3亩),水田1323平方米(折1.98亩),旱地746平方米(1.12亩)。贵池区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占地面积3266平方米,青阳县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占地面积2002平方米。
经查,你公司(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招投标与工程承包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池黄铁路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站前工程,分包范围为甲方管段内所指定范围的桥涵工程,分包内容为承台、墩台身、顶帽、托盘的模板安装、钢筋安装、砼浇筑、养护等全部工序劳务分包作业。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工期730天。2020年5月,你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开始施工,目前修建的位于马衙街道大路村以及清溪街道白沙村的桥墩单体工程名称是白沙铺特大桥,在建的桥墩项目在建设施工清单范围内。修建的青阳县蓉城镇云山村桥墩单体工程是云观山隧道,目前在建桥墩项目为云观山隧道工程的一部分。而且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池黄铁路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已告知你公司先行用地红线范围,但你公司仍超出了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范围占地建设,并承认超出批准先行用地范围建设的责任在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九江市晟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中国铁路总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6、你公司出具的《关于红线用地的情况说明》;7、省厅下达《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贵池区段、青阳县段)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意见的通知》;8、《关于新建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项目(一标段)违法占地情况的测绘报告》;9、询问笔录;10、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535平方米(折9.80亩),其中:贵池区清溪街道白沙村3386平方米,贵池区马衙街道大路村877平方米,青阳县蓉城镇云山村2272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贵池区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3266平方米和青阳县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2002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1321平方米有林地、3155平方米水田和2059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980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将在非法占用的65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贵池区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3266平方米和青阳县境内桥墩、隧道口等永久性构筑物2002平方米移交我局,并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566-2819123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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