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1001号
九华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329164-0):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5月10日,市政府将二圣六七房里新增居民点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宗地总面积为5400平方米。你单位于2019年9月3日委托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二圣六七房里新增居民点1-3号楼,但二圣六七房里新增居民点建设超出批准的5400平方米用地范围,批少占多762.55平方米,均为水田,建设房屋332.04平方米、道路266.77平方米和绿化379.76平方米。该地块用地符合调整完善后的九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单位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占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九华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九华山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4、建设用地批复和划拨决定书;5、九华乡政府委托建设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九华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二圣六七房里新增居民点安置建设情况说明》;7、询问笔录;8、《关于新增六七房里居民点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9、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62.5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2.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32.04平方米和道路266.77平方米、绿化379.76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762.55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1438.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电话:0566-2819123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0年11月12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