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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11002号
安徽江南水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4170058885927XC(1-1)]:
自然资源部下发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2020年三季度卫片图斑位于你公司范围内,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图斑进行核实,发现该图斑为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O项目,但占地建设超出了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涉嫌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查处。经查,2013年5月31日,市政府将梅龙街道先进村672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你公司,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你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污水处理厂。因环保督察整改需对已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重新优化水处理工艺设计并新增部分构筑物,2019年4月30日江南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向你公司下达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O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包括对综合利用现有污水处理厂部分单体构筑物,新建预处理、气浮池、均质池、臭氧发生间等构筑物,成套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2019年5月你公司进行招投标,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2019年8月27日你公司与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O总承包及运行合同》,项目施工工期为240日历天。2019年11月16日,你公司批复同意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2020年10月25日你公司通过竣工验收。我局集中区分局委托海天地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地测绘,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O项目建设超出批准的67267平方米用地范围,批少占多违法面积5381平方米,占用地类为旱地5105平方米、村庄用地276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553平方米(村庄用地71平方米、旱地2482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752平方米(村庄用地76平方米、旱地676平方米),绿化面积2076平方米(村庄用地129平方米、旱地1947平方米)。该地块符合调整完善后的贵池区梅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你公司超出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占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江南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关于加快推进10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有关情况的通知》;5、安徽江南水务有限公司土地证及宗地图;6、《关于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0项目建议书的批复》;7、《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2.5万吨EPC+O总承包及运行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8、询问笔录;9、《关于安徽江南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10、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81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482平方米、水泥硬化676平方米、绿化1947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276平方米村庄用地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1380元,对非法占用的5105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76575元,共计罚款779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电话:0566-2819123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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