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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06001号
池州铁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91341700MA2N18PP23):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擅自占用城市建设用地1280平方米建设建筑物780平方米、硬化道路823平方米,并于2019年10月正式使用。该地块用地符合调整完善的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池州铁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池州铁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天堂湖公园管理处相关情况的说明》;4、《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5、《关于池州铁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处违法占地情况的测绘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7、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依法视作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80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城市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并处罚款6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来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先生、张先生
电话:0566-2819123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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