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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已开发建设完成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难题,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求,出台了《关于池州市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池自然资规函﹝2019﹞88号)。
二、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在逐年扩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建设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但随之而来,也存在一部分问题亟需解决,例如:对于已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对其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用地性质、用途、土地分摊范围等要素一直未进行明确,导致许多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影响了投资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矛盾。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以法律、规章为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依据。
(二)摸底调研:
对我市中心城区已建设完成的地下空间进行摸底调研,理清权属,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地下空间产权人诉求及不动产登记环节存在的困难。
(三)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
参照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及省内宣城市、马鞍山市等地市相关经验做法。
(四)征求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修改完善后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2019年4月18日出台《关于池州市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池自然资规函﹝2019﹞88号)。
四、 工作目标
明确我市历史遗留已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权属,认定其所在土地相关性质,完成历史遗留已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
五、 主要任务
(一)认定历史遗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权属合法性,并且其用地性质、用途等要素与地表保持一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土地分摊原则,已参与过土地分摊的地下空间不再调整土地分摊面积。
(三)明确历史遗留经规划批准建设的且已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在完善首次登记流程后,依法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对土地性质进行注明。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需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池建房﹝2018﹞129号)文件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六、 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如果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约定,但将地下空间纳入统一规划,则认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权属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原则”,明确地下空间不参与地表土地分摊,地下空间土地分摊系数按照“地下建筑占地面积/地下建筑总面积”计算。
七、 下一步工作考虑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请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地下空间的利用原则、供地方式、出让年限等内容,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功能类型向多元化、复合化发展。
解读机关: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单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咨询电话:0566-28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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