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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流程图
索引号: 11341800MB19407743/202301-00088 组配分类: 流程图
发布机构: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及程序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废止日期: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09 09:07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4399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备注
1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不含农村宅基地)
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0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1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19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0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2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3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4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5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6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8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29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0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1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2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3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4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5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6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8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3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2.《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0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1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2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3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4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5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6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违反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7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8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行 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审专家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评审资格的部门吊销其评审资格:(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三)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三)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49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 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资料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0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1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违反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2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3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违反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4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违反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5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6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7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8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三)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三)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59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的处罚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罚:(一)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责令停止勘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逾期未办或伪造检测检验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限制开采量;未采取治理措施或未按规定限量开采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超量或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按批准的开采量开采或拒不退回原矿区开采,破坏矿泉水资源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违反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责令停止勘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逾期未办或伪造检测检验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1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4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5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6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7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8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69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七条:在采、 选主要矿产的同时,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 不得随意变动。 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2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3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4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5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6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7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8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79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0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1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2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3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4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5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7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8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89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0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1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2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3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4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

95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 1、立案:通过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尽快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
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撰写调查报告: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报告。
4、审批: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处罚。
5、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执行
9、结案,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