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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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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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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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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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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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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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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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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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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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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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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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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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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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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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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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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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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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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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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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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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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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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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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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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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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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在法定期限内无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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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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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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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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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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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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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 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局将数据报送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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